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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公共助理医师培训

沧州公共助理医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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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公共助理医师培训
课程说明
课程级别
入门级
培训周期
一周以内
上课地址
沧州市运河区新华路老华北西侧国贸大厦八楼811室
【课程详情】

学校简介:

  海德教育成立于2006年,拥有十几年培训经验,在北京、天津、河北、河南等地区拥有几十所直属分校。主要开办有工程类、医学类、资格考试类培训班,  专科、本科学历班等 各种培训班都位居同行业前列。

  报考条件

  2017年公卫助理医师报考条件暂未公布,考生可参考2016年公卫助理医师报考条件:

  公卫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沿用2014版: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公布施行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于2014年3月18日由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并公布施行。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报名资格规定实施过程中的一些情况,经广泛征求卫生计生、教育、中医和系统相关部门意见,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基础上修订形成的。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共9条,对试用机构、试用期考核证明、报名有效身份证件、报考类别和学历审核进行具体界定,增加了操作性,分类更加合理,条理更加清晰。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的核心内容是学历审核,将2006版中散在各条目中的学历审核内容进行了归并,按研究生、本科、高职(专科)、中职以及成人教育、西医学习中医、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国外学历等内容分别列款表述。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对于和以前政策有调整变化的条款设定了政策执行的时间缓冲,确保既规范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又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的公布将对指导各地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工作,严格医师资格准入,提高医师队伍素质起到重要作用。

  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为指导各地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工作,严格医师资格准入,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计生委 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3月18日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现对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条  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 试用机构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三条 试用期考核证明

  (一)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二)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第四条 报名有效身份证件

  (一)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二)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第五条 报考类别

  (一)执业助理医师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

  (二)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应当具备与其相一致的医学学历。

  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

  (三)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四)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第六条 学历审核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或公共卫生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方向)、眼视光医学、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2.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  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  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 五年制的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3. 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4.  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5.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6. 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  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  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含、原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  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  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经、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

  6. 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7. 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  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西医学习中医人员

  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1.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类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其执业时间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时间符合规定的,可以报考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八)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第七条 台湾、香港、澳门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员报考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盲人医疗人员按照《盲人医疗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规定,参加盲人医疗人员考试。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和《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4号)同时废止。

  考试时间

  2017年公卫助理医师考试报名时间暂未公布,预计2017年3-4月份,考生了参考2016年公卫助理医师考试报名时间

  2016年公卫助理医师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两个部分。网上报名时间为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24时,现场审核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4月17日。

  技能考试

  公共执业/助理医师实践技能考试重点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公共卫生及其相关临床医学问题的能力。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承担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1.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条件,便于管理;

  2.考试机构或组织应设候考室,并必须明示考生须知、考试流程图和考站分布图等;

  3.考试机构或组织须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和传递考生评分册,考试秩序和纪律。

  (二)考试机构或组织器材配置

  1.公共卫生类:

  (1)一般器械:听诊器、血压计、手套、叩诊锤、手电筒、皮尺、棉签、隔离衣;

  (2)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体检、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操作需要;

  (3)多媒体计算机;

  (4)公共卫生专用配备器材:

  1)余氯比色计;

  2)微小气候测定仪;

  3)噪声测定仪;

  4)紫外线强度测定仪;

  5)一氧化碳测定仪;

  6)二氧化碳测定仪;

  7)显微镜;

  8)照度计;

  9)喷雾消毒器;

  10)X射线测定仪;

  11)以上仪器使用时所需条件和配套器材:如光源、噪声源、电源、接线板等;

  12)消毒剂配制有关试剂和器材;

  13)三角板、圆规、铅笔、橡皮、半对数纸、坐标纸、草稿纸。

  二、考试实施

  (一)考试实施的基本要求

  1.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考点根据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设置规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试时间;

  2.考点在准考证上注明考生应携带的物品(如身份证明(军官证、护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类所需的离体牙等),并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准考证”应考,考试机构或组织要严格把关,考前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并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审核;

  4.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进行测试;

  5.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值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6.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过程中,不得对人体进行创伤性操作;

  7.在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采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时,要男女考生分开,并至少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担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医院)。

  考试时间与各站分数

  公共卫生类别

考站

考试项目

考试时间

(分钟)

分值

(分)

公共卫生调查、分析与处置能力

公共卫生案例分析

10

20

样品采集技能

题目1

8

10

题目2

7

10

第二站

临床基本操作技能

题目1

20

25

题目2

题目3

第三站

公共卫生现场处置能力

个人防护

10

10

现场检测技能

5

10

卫生处理

10

15

合 计

70

100

  考试科目

  公卫助理医师考试科目

  公卫执业医师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测试基础综合、临床综合和专业综合三部分。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医学综合笔试公卫执业医师考试科目见表。

科目类别

考核内容

基础综合

生物化学、生理学、医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药理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

临床综合

症状与体征、疾病

专业综合

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卫生理学、环境卫生学、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妇女保健学、儿童保健学、
学校/青少年卫生学、社会医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公卫助理医师考试题型

  公卫助理医师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测试基础综合、临床综合和专业综合三部分。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医学综合笔试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科目见表。

科目类别

考核内容

基础综合

生物化学、生理学药理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

临床综合

疾病

专业综合

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环境卫生学、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妇女保健学、儿童保健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社会医学

  考试时间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2017年公卫助理医师考试时间,预计为217年9月23日,考生可参考2016年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如下:

  实践技能考试

  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为2016年7月1日—7月15日,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医学综合笔试

  全国统一考试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口腔、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全部实行计算机化考试:2016年9月24日上午8:00—10:00,10:20—12:20。

  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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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以实际授课为准
  • 临床医师
  • 药师
  • 护士
  • 卫生资格
  • 中西医结合医
  • 口腔医师
  • 外科医师
  • 妇产医师
  • 其他
  • 专科
  • 本科及以上
  • 专科以下
  • 五年以上
  • 三到五年
  • 三年以下
  • 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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