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规定的11天法定节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104天为一年的休息天数,一年52周,每周两天的周六日,故一年需要扣除的是104个休息日。
▶二、加班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三、经济补偿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高不超过十二年,即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四、年休天数计算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15天。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法定休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的假期。
▶五、员工入职、离职年休天数计算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 (以下简称年休)。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天数。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天数。
▶六、医疗期计算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七、病工资计算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工资不得低于本市低工资标准的80%。
▶八、产天数计算
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15天;晚育的,增加产30天(女性生育时超过24周岁且为初育的属于晚育)。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
▶九、生育津贴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保险规定领取生育津贴需有连续9个月的缴费,避免选择性参保。女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生育津贴计算公式: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天数。
▶十、二倍工资的时效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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