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证,由质量监督总局统一制作,各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签发。特种作业人员证实行全国联网查询,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证每4年由原考核发证部门复审一次,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用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
一、报考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高中或者中专以上文化,
二、报考对象:在校学生、有志于从事该工作者或直接从事特种作业技术工作、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
三、报考所需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寸两张
四、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颁发。加盖有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作业发证专用章。证件录入持证人信息,全国联网查询,全国通用,异地复审。
五、证件工种类别: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叉车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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