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护士介绍
国务院《护士条例》中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报名条件
凡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按照《护士条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士资格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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