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学校全称:云南司法职业
第二条学校国标代码:12556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办
第四条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第五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第六条学习形式:弹性学制/
第七条学校地址:昆明空港经济区大板桥金盾苑1号,邮政编码:650211
第八条云南司法职业是一所经云南省政府批准成立,备案的政法类警察高等职业院校,办学层次为高职大专。主要为监狱、强制戒系统等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检察院、机关及其监所管理部门培养输送具备一定法律素养和警务技能的适应执法、管理需要的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同时也为其他社会用人单位培养合格的应用型法治专门人才。目前,开设有刑事执行、行政执行、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刑事侦查技术、戒矫治技术、司法信息安全6个司法行政警察专业。另外,还开设有安全防范技术、民航空中安全保卫、法律事务、社区矫正、司法警务、新闻采编与制作、应用泰语、应用外语(缅甸语方向)等8个普通专业。
第九条 招生对象及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以申请报名:
(1)符合2021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具有云南户籍或云南省居住证;
(2)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应(往)届中职毕业生和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含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基层农技人员和企业员工等),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
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未来就业岗位对身体条件有相应要求,男生身高低于165厘米、女生身高低于156厘米、身体有残疾的考生建议慎重报考。空中安全保卫专业的学生:要求考生年龄在17-20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病,相貌端庄,男生身高172cm-185cm、女生身高162cm-175cm,矫正视力在4.9以上,无色盲、色弱和斜视。该专业学生到校报到后需进行面试和考核,不合格者调剂到同一批次其他专业。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参加2021年普通高考(含三校生省统考),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
2、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含成人高等教育、开放在籍学生);
3、高中阶段学校在校生(含在籍中职学校学生);
4、因违反令33号规定,不符合参加报考条件者;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普通高中毕业生未取得《云南省中学生体育标准合格证》者,残障考生除外。
第十条 招生计划及专业:
我院2021年高职扩招计划共400人。具体专业如下:
第十一条 报名时间及确认
报名确认时间:以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
已参加过2020年普通高考、三校生省统考报名确认且未被录取的考生,使用原有报名信息,不再进行高职扩招报名,不再缴纳报名费。
其他考生类型分为“退役军人扩招”“下岗失业人员扩招”“农民工扩招”“高素质农民扩招”“基层农技人员扩招”“企业员工扩招”等类型。考生报名时,按人员身份选择相应类型报名。
报名结束后,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基层农技人员和企业员工等同等学力人员由相关厅局按照文件规定进行资格审核,并在高职扩招录取前公示资格审查结果。
考生报名现场确认签字后至被高校录取入学报到前,须保持个人信息的连续一致性,因擅自通过户籍部门变更姓名或身份证号,造成不能电子注册等后果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志愿填报确认办法
志愿填报确认时间:2021年以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
志愿填报截止时间、志愿确认截止时间:以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一)高职扩招学费:5000元/年,共收取三年(其中弹性学制考生修业年限为四年)。
(二)按照政策规定,退役军人报考高职扩招可享受学费补偿。
第十四条录取规则
执行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招生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本次高职扩招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
第十五条 毕业学历
学生学业期满,考试合格,发给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并经电子注册的云南司法职业普通高等教育高职大专毕业证书。同时,为更好地实现高职专科教育与本科教育的衔接和过渡,多措并举,积极搭建人才培养“立交桥”,学生可通过与云南等院校合作开展的“学分互认”考试获得自考本科文凭。符合报考条件的毕业生还可以在毕业当年通过参加“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收应届专科毕业生统一招生考试”进入省内相关本科院校继续深造。
第十六条 学生待遇与就业
(一)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做好高职扩招教育经费投入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0〕45 号)文件的精神,高职院校招收的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等在校生,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对于采取弹性学制培养的学生,在校期间参评奖学金或者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次数,享受助学贴息政策的时间、学费补偿、助学代偿及学费减免年限,原则上与基本学制学生相同,其中助学金可在弹性学制培养年限内分年度发放。按照《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有关要求做好认定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确保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二)学生毕业时,在就业政策指导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
第十七条
云南司法职业招生办公室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职能部门,请社会各界和家长予以监督。
第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符时,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21年高职扩招招生工作,由云南司法职业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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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13238678986(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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