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作品的范围
关于著作权法上所称的建筑作品包括的范围,人们在理论与实务上均有不同的理解。
有人认为,建筑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建筑设计师为建造建筑物而设计的总体设计图或制作的建筑模型,而不是实际建造起来的建筑物。建筑物是建筑作品的复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建筑作品与建筑物的建造时间、地点、所用建筑材料和施工技术均无关[4]。
也有人认为,受著作权保护的建筑作品既包括各种建筑物或类似建筑,也包括为了建造这些建筑物而拟定的、以平面图形、表格、文字或其结合表达的规划或建筑方案、设计图、草图和立体模型[5]。美国联邦立法者也持相似的观点,其联邦著作权法01条规定,建筑作品是以某种表达方式完成的建筑物图,其中包括建筑物本身,建筑设计图或草图;作品包括外形以及图中场地与构件的安排与布局,但不包括各种定型构件[6]。
笔者认为,后者的观点较为可取。因为,前者的观点将建筑物排除在建筑作品之外,首先是受到我国2001年10月前施行的著作权法不保护实体建筑物的法律规定的影响,是为了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而勉强做出的一种解释,而随着著作权法的修改,这一勉强已无必要;其次,前者将建筑模型包含在建筑作品中,而单独将“实际建造起来的建筑物”排除在外的理由并不符合逻辑。如果既然建筑物是建筑作品(即有关为实际建造该建筑物而制作的平面图纸)的复制,建筑模型又何尝不是如此?尽管建筑模型和实际建筑物的用途不同,但从他们制作和形成的实质上看,并无二致,只不过建筑模型相比于实际建筑物,比例较小、制作材料和制作技术不同而已,而这些不同恰恰并不影响建筑作品的版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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