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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匠基本守则

来源:

沈阳开锁修锁培训

    发表于:2014-02-15 14:45:40  

一、首先要向政府机关《营业证照》。
二、每项开锁工作必须自行登记存案以备查询。
三、开锁工具不可随便借给他人使用,不得随便出售工具、传授技术。
四、当客户需要开锁时,必须首先检查相关证件:
 (1)为住宅开锁的,必须首先核查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薄等个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接手续(需要明确交接日期)。房屋买卖合同等协议性质的文本不能作为权属证明。
  无法事先核查的,应当要求客户邀请所在的街道、社区或者当地派出所的有关人员到场证明,并于开锁之后要求客户立即提交其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如不能提供证件或者证件有疑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离开房屋并拨打110报警。
 (2)为机动车开锁的,必须事先核查身份证、行驶证及驾驶证。无法事先核查的,必须在开锁之后要求客户立即提交上述证件。如不能提交或者证件有疑问的,应当立即关闭车门并拨打110报警。
 (3)为单位开锁的,必须要请其单位负责人到场证明。如果对单位负责人之身份有疑问的,可核查其身份证明及单位登记证明。节日期间不得为单位开锁。
 (4)供电箱、邮政箱、银行等特殊单位,需要经理、保安科出示证明。
 (5)开锁前,必须请客户及闲杂人员回避,经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开锁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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