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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二手车辆规范

[2015-05-13 12:26:03] 浏览量:368 来源:

杭州华力教育

条、为规范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以及二手车直接双方的行为,明确规程,增加透明度,维护二手车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二手车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强、弄虚作、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三、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的车辆。

第六条、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二、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第七条、二手车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第八条、完成后,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一、买方及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二手车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 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毕,并在 合同中予以明确。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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