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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任职个人所得税 费用扣除标准是多少?

[2014-04-03 16:00:07] 浏览量:639 来源:

东莞兴华会计

境外任职个人所得税 费用扣除标准是多少?东莞每年的会计从业考生都会有抽到这个题目的。为了方便东莞的会计从业考生对境外任职个人所得税,我们兴华会计的老师做了以下的小结来帮助学生理解。我们一起来看案例。

某企业会计问:由于公司发展需要,近期派一名员工到新加坡办事处工作,该员工的薪金报酬依然由国内公司发放,请问该员工在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根据上述规定,该员工的情况符合第三点,因此,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除扣除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外,还可以扣除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

 

通过以上的案例解析还有考生不太明白的可以直接致电兴华会计培训与老师对话咨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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