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七种情形必须要备注
开具发 票在特定情形下,应当在备注栏进行备注。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哪些情形下开具发 票要有相应的备注?本文结合有关税收政策梳理如下:
1、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的发 票必须要有备注。《税务总局关于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 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 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 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比如劳务派遣公司(安保服务同)、经纪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同)选择差额计税,通过差额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备注栏要有“差额征税”的字样才是合规的发 票。
2、提供建筑劳务开具发 票必须备注。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 票时,应在发 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其中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备注栏中的内容除了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还要打印“YD”字样。
3、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发 票必须备注。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 票时,应在发 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 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 票时,还要在发 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4、运输服务开具发 票必须备注。《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 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 票和增值税普通发 票,开具发 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 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 票备注栏中。
5、预付卡业务开票必须备注。《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预付卡业务中,最终销售方收到销售款开具发 票时,要在发 票备注栏备注“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 票。
6、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发 票的必须备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 票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 票时,应在增值税发 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7、保险公司代保险人汇总开费发 票必须备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个人保险人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 票或增值税专用发 票。代开发 票的国税机关在发 票备注栏备注“个人保险人汇总代开”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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