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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会计基础考试培训【仁和会计】

来源:

成都仁和会计培训中心

    发表于:2014-06-11 16:43:29  

金牛会计基础考试培训【仁和会计】金牛会计基础考试培训【仁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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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坏账准备计提及坏账损失会计疑难分析
  四、坏账损失确认条件差异分析《企业会计制度》第53条规定
  企业确认坏账时,应遵循财务报告的目标和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具体分析各应收账款的特性、金额的大小、信用期限、债务人的信誉和当时的经营情况等因素。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7条对坏账损失的确认作出的明确的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逾期三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经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五、坏账损失转销方法差异分析《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明确规定
  “企业只能采取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也就是说企业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只能先行计提坏账准备,在确认发生坏账损失时,再通过坏账准备抵减坏账损失。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则规定,原则上采取直接转销法,即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在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直接计入会计当期,除此,企业也可选择采用计提坏账准备进行核算,但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5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列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8条规定: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坏账损失,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由于以上差异,造成计提金额不同,企业在年终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应在当年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范围内进行纳税调整。
  其方法是:一是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小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提取限额,则按实际提取数在税前扣除,不作任何纳税调整。其差额部分,在以后年度也不得补扣。
  二是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增提的坏账准备大于按税法规定应增提的坏账准备,或者企业应减提的坏账准备小于按税法规定应减提的坏账准备,均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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