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丽水市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4〕1号)文件精神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2013〕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
2014年度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 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浙江省会计从 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根据所在单位的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学习内容,但选择上述内容不得少于10个学时。
2014年度浙江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由省财政厅另行确定。
三、学分管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四、继续教育情况的登记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备案确认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其继续教育情况由各培训单位协助各级财政部门做好培训信息的录入、打印等工作,并在2015年1月30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培训工作总结。
五、培训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开班时间:201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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