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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实施的35项税收政策

[2018-01-08 09:26:29] 浏览量:245 来源:

筑财教育

  干货干货,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35项税收政策都在这了,快快看看其中哪条与你相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令第6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另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3号)

  2.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17〕135号),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3.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4.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也调整为12位,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12位发票代码的编码规则和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有关问题。

  5.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6.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告2017年72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7.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8.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9.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10. 《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公布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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