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鲁财会[2013]24号
第一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市)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考点及考生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考试报名
第三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八条规定的报考条件。
第四条 考试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考试大纲和题库,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考生登录“山东会计信息网”(http://www.sdkjxxw.cn)自由选择考点,并按要求填写报考信息,网上缴费后视为报考成功。考试标准全省统一,考试成绩全省通用。
考试收费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缺考或不符合报考条件的缴费者,考试费一律不退。
第五条 全省每年组织4次考试,每季度一次。报名时间为每季度个月的20日至30日内,报考计划报满为止。报名成功后在第二个月的10日至20日登录“山东会计信息网”打印准考证。考试时间原则上为自每季度第三个月月初起连续25个工作日内。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时间,省财政厅将及时在“山东会计信息网”上公告。
第六条 每季度考试计划由各市财政局根据本辖区情况统筹安排,统计汇总后于报名开始前3天报省财政厅。原则上每个市只确定一个考点安排珠算考试。
第三章 考试实施
第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的考试组织及指导工作,包括考试报名、考试系统维护、考试成绩发布等;各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包括考试计划安排上报,以及对考点的管理、监督、检查、巡视等;各考点负责考试具体实施。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计算机网络无纸化考试(包括珠算),系统自动进行组卷、判分,现场出成绩。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其中,会计电算化和珠算由考生报名时任选其一。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各考试科目必须同时报考且须,方为考试合格。
第十条 考试时,考生必须输入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答题,输入的身份证号必须与报名时一致。每科答题完毕可手动按交卷按钮完成考试,或当考试时间结束由计算机自动收卷,交卷后不可撤回,全部考试科目交卷后考生应立即退出考场。
第十一条 准考证号、考试日期、场次、座次由考试系统根据报名信息自动编排生成,一旦生成,均无法改变。
第十二条 考试通过人员的身份证信息、照片信息、个体识别信息、考试期间抓拍的图像和考试成绩等资料将长期储存在山东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个人诚信积累空间”中。
第十三条 每科考试时间为60分钟(珠算考试除外),三个科目考试应当连续完成,上一科目节省的时间不可用于下一科目,但可以提前进入下一科目考试。每天分上午和下午两个考试时段。
第十四条 每个考场需配备至少两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由责任心和纪律观念强、业务熟练、热心为考生服务的人员担任。
考试期间各市财政局应对本市内各考点考试进行巡视。
第十五条 每个考场都应在显著位置张贴《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等。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于开考前1小时到达考试现场,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并于开考前50分钟组织考生进行身份证验证,证件照拍照和指静脉识别信息采集,认真核对考生信息,宣读或播报《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和《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监考时应配带监考标志,在考试开始后,应认真核对考生姓名、准考证、身份证、座位号等信息。
第十八条 考生应了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本人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准考证入场,两证缺一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除珠算考试外,考生可以携带、使用不具备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三)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
(四)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对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的,按处理。
(五)考生入场时需采集照片和指静脉信息,考试期间考生出入考场均需验证指静脉信息,所采集照片将作为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六)考试期间计算机摄像头将随机抓拍考生图像,考生要确保摄像头对准自己,不得将摄像头移至盲区。
第十九条 各考点要确保录像设备正常运行,并对考试全过程实时录像,录像资料应保存在市级会计管理机构半年以上。
第二十条 考试成绩自动生成,当场显示,省财政厅将于本期考试全部结束后10日内在“山东会计信息网”公布考试成绩,考试通过人员自成绩公布之日起公示7日。考生自行登录查询或打印成绩单,并自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所属会计管理机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过期成绩作废。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认真审核考生有关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于考点公示7日。
第四章 考点管理
第二十一条 考点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单位主要领导任考点负责人;
(三)具有与考试要求相适应的管理能力,能严格执行考试的各项管理规定,能按照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配置软硬件,按要求及时升级;能够保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按计划正常进行。
(四)实行考培分离,考点不得开办有关考试培训班,监考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不得从事考试辅导教学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其他会计培训机构工作;
(五)有2名以上(含2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能为考试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
(六)拥有固定的无纸化考场(计算机机房);
(七)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市以上城市,设置数量应与本地区考生规模相适应,其分布应考虑便民原则。
第二十二条 考点应配备服务器、计算机、不间断电源、局域网络等无纸化考试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单个机房考试用计算机不少于50台。考场应配备身份证识别仪、监控等必要的防设备,防范、抄袭、使用通讯设备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拟申报考点的单位应向所在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初审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设立。考点应悬挂省财政厅统一式样的“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标牌。
第二十四条 考点应主动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如需变更管理人员,需报经主管财政部门同意。变更考点名称、地址、机房等,需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查并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同时由主管财政部门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考点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省财政厅和各市财政局每年组织对考点完成考试任务、管理、服务、有无违规违纪问题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考核合格的考点可以继续承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对考核不合格的考点,将终止其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资格,并在“山东会计信息网”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考点撤销,由所在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并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七条 考生存在行为,取消考试成绩,2年内禁止再次报考,情节严重的报请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各考点和工作人员发生违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对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的考点给予停考整顿或撤销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则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计算机网络考试实施细则(试行)》(鲁财会〔2007〕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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