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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合营安排通过单独主体达成
分析单独主体的法律形式
各参与方应当根据该单独主体的法律形式,判断该安排是赋予参与方享有与安排相关资产的权利、并承担与安排相关负债的义务,还是赋予参与方享有该安排的净资产的权利。也就是说,各参与方应当依据单独主体的法律形式判断是否能将参与方和单独主体分离。例如,各参与方可能通过单独主体执行合营安排,单独主体的法律形式决定在单独主体中的资产和负债是单独主体的资产和负债,而不是各参与方的资产和负债。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单独主体的法律形式赋予各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初步判定该项安排是合营企业。
在各参与方通过单独主体达成合营安排的情形下,当且仅当单独主体的法律形式没有将参与方和单独主体分离(即单独主体持有的资产和负债是各参与方的资产和负债)时,基于单独主体的法律形式赋予参与方权利和义务的判断,足以说明该合营安排是共同经营。
【案例解析】A公司和B公司均为建筑公司,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项合同以共同完成一项与政府之间的合同,即设计并建造两个城市间的一条道路。在合同中,A公司和B公司明确了各自的参与份额,并明确了双方共同控制该安排,合同安排的主要事项是向政府移交建造完成的道路。
A公司和B公司成立了一个单独主体C,通过C具体实施该安排。C代表A公司和B公司与政府签订合同,并向政府提供建造服务。此外,有关该安排的资产和负债由C持有。定C的法律形式的主要特征是A公司和B公司,而不是C,拥有该安排的资产,并承担该安排的负债。
A公司和B公司还在合同中约定:①A公司和B公司根据其在该安排中的参与份额分享该安排相关活动所需的全部资产的相应权利;②A公司和B公司根据其在该安排中的参与份额承担该安排的各项债务;③A公司和B公司根据其在该安排中的参与份额分享由该安排相关活动产生的损益。
【解析】该安排通过单独主体达成,该单独主体的法律形式没有将参与方与单独主体分离开来(即主体C持有的资产和负债是A公司和B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此外,A公司和B公司在合同中强调了这项规定,即合同规定A公司和B公司拥有通过主体C实施的安排的资产,并承担其负债。因此,该合营安排是共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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