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法规大纲
为做好2018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根据《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以下简称《大纲》)相关规定,确定2018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大纲部分内容调整事宜。经审核同意,现通告如下:
《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细目和要点的考试内容,涉及下述策法规的,按照策法规的规定掌握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1.《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8〕6号)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18〕7号);
2.《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
3.《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
(三)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定
1.《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
2.《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4.《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5.《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6.《关于发布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88号);
7.《关于发布〈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公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72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0号);
9.《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卫药政发〔2017〕37号);
10.《关于加强药事管理转变药学服务模式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26号);
11.《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7〕60号);
12.《2018年兴奋剂目录公告》(体育总局、商务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关总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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