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许可事项相关要求
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颁布,1999年5月1日起实施)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第5号令发布)
对象及范围
条件
一、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注册手续。
申办材料
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书》;
4、注册主管部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验表;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持外省医师资格证的须有颁发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注册的证明材料。
8、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程序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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