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眼镜定配工职业资格培训教程
成都眼镜定配工职业资格培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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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习目标
能理解配镜处方中近视、远视、散光及老视的有关问题 二、学习内容
屈光不正和老视眼的配镜原则如下:
配镜处方是验光工作的结果,是验光员根据处方原则、针对具体情况作定量处理的数据。配镜工需懂得配镜的原则及一般方法,以便解答顾客提问,不可随意更改处方。
1. 近视眼
近视眼以佳视力的低度数为配镜原则。目的是避免过度的凹透镜引起眼调节,造成人为远视以至视疲劳。在这个原则下可作具体处理:
(1)高度近视初次配镜,若全矫有不适应,可在自觉接受的镜度基础上,对遗留度数分期矫正。
(2)近视眼配镜后,未能立即习惯视近使用正常调节,若配镜要照顾近用,可暂时适当减低镜度。 (3)近视伴有外斜视者,应予全矫,不宜减浅镜度。
2. 远视眼
远视眼以佳视力的高度数为配镜原则。目的大限度地减少远视眼的过度调节,以缓解并防止视疲劳。具体处理:
(1)除生理远视外,儿童远视者,尤其伴有外斜视者,应及时充分矫正,以防弱视。 (2)低度远视者配镜后视远不适,可先作视近用镜,逐渐过渡到远近两用。 (3)老年远视者,因调节力逐渐减弱,配镜镜度可以自觉接受为宜。
3. 散光眼
散光眼以以其症状为配镜原则。如果没有因散光造成的视力下降或视力疲劳现象,属生理性散光不需矫正。但如果出现两种症状的任何一种,无论散光度数多么小,都应矫正。具体处理如下: (1)高度散光初次矫正有不适应,可采用球柱等值法减浅散光镜度处理。
(2)对斜轴散光,尤其双眼轴位相互垂直者,戴镜难以接受,应设法避免轴向斜位或配载接触镜。 (3)不规则散光应采用接触镜。
4. 老视眼
老视眼以补偿视近调节不足为配镜原则。镜度过浅影响近视力且不能克服视疲劳;镜度过高辐辏发生困难,同样会出现眼疲劳。具体如下:
(1)配戴老视镜后近距工作仍有不适,应作调节辐辏的检查。若正调节力不足增加球镜度,正辐辏力不足增加底朝内的三棱镜。
(2)高度散光者配老视镜,可分别配用远用镜和近用镜,若采用双光镜,镜片冷加工需特别处理。
5. 屈光参差
(1)眼镜矫正:眼镜只适用矫正轻度屈光参差。岁以下儿童适应为强,尽可能及早全矫。成年人屈光参差矫正一般不超过3D,矫正过程有不适应,可分期进行。
(2)接触镜片矫正:是屈光参差较理想的矫正方法。由于配戴接触眼镜视物,像的放大(缩小)率极小,故屈光参差矫正度数不受限制。
(3)人工晶体:可用于白内障手术后产生的无晶体屈光参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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