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首页  >  财务管理新闻  >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没有及时扣?别着急,可以补扣!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没有及时扣?别着急,可以补扣!

来源:

北京启信教育

    发表于:2019-05-05 11:04:09   771次浏览

有不少小伙伴询问:可以享受的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没有在申报当月扣除,怎么办?别着急,一起来看如何处理~


有工资薪金所得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无工资薪金,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关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非居民个人变为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对版权有异议,请联系后台议定处理。

▨本文来源:嘉定税务;由财税实务课堂整理发布,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以上信息。


文中图片素材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热门课程

  • 北京企业合规能力培训验证培训

    询价

  • ICPA国际注册会计师证书含金量如何

    询价

  • 微利时代的成本管理吴春明

    询价

  • 2024年ICM内控管理师培训招生简章-启信教育

    询价

  • 注册风险管理师报名CERM培训机构

    询价

预约试听

只要一个电话

我们为您免费回电!

马上预约

温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