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上市公司招募CFO的方式有很多种途径。一旦在任CFO提交离职申请,公司就会立刻启动新任CFO的招募工作。上市公司新任CFO的产生通常会考虑以下途径: 一是内部提拔,比如将现任财务部门的副职人员提升为CFO;二是内部兼任,有很多上市公司由具有财务金融相关从业背景的其他高管兼任CFO的例子,比如由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副总经理等高管兼任CFO;三是通过熟人,比如通过大股东的圈子或者公司合作伙伴等相关熟人进行;四是通过公开渠道招募,要么是公司自有渠道进行招募或者通过猎头进行。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给我讲了一家上市公司因为CFO被猎头公司告上法庭的故事。虽然法庭终判定猎头公司败诉,但该家公司在招募CFO过程中还是有很多工作需要总结。这则案例也是企业聘请猎头顾问招募高管人才避免法律纠纷的一个很好的借鉴。同时也为我们揭开了该上市公司CFO背后的一些不为人知的故事。
这则真实故事中的猎头公司是一家注册在上海的猎头公司,叫做汇聘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聘”)。故事中的上市公司是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深圳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简称“联建光电(300269.SZ)”。故事中牵扯到的候选人叫王广彦,目前担任联建光电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管。本故事还牵涉第三方猎头公司深圳前海敦德人才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德人才”)。
在该案例中,联建光电披露的其财务总监王广彦的个人履历和2018年度个人税前信息如下:
王广彦,男,1978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2003年7月毕业于郑州大学会计专业,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职业经历:2003年7月至2004年8月,就职于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会计;2004年8 月至2006年9月,就职于河南新天明广告信息传播有限公司,任财务经理;2006年7月至 2011年10月,就职于深圳市唐码之光广告有限公司,任财务经理;2011年10月至2013年8月,就职于深圳市华夏之光广告发展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2013年8月至2016年1月,就职于深圳市博瑞之光广告有限公司,任运营部副总经理;2016年1月至 2017年11月,就职于深圳华夏星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2017年12月至今,就职于联建光电,任财务总监。
汇聘和联建光电2017年7月25日开始洽谈CFO寻访合作事宜。双方商定,由汇聘向联建光电提供CFO岗位的人才服务。双方于2017年8月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并确认了《委托服务合同》合同内容。汇聘通知客户其在2018年8月16日将其盖章的《委托服务合同》寄出了,但联建光电一直到8月下月都未收到该合同。后汇聘确认系因地址错误所致。故在2017年8月30日将其盖章的《委托服务合同》再次寄出。双方提交的《委托服务合同》有双方的盖章,但无落款日期。联建光电确认签订书面合同的日期在2017年9月。《委托服务合同》约定了以下条款:乙方义务,在收到由双方代表签字和单位盖章的合同,乙方将立即展开工作,并在随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根据甲方提供的职务说明,每次同岗位提供至少两名候选人;如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候选人资料后,发现与其他渠道获取的信息发生重复,应在两日内书面告知乙方并提供人才库相关截图凭证,该候选人将不作为乙方人选;乙方为甲方搜寻和审核合适候选人,并进行必要的面试与评价,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合适候选人的背景调查……;面试前五个工作日,乙方应提供甲方关于入选者详细简历及目前工作主要职责;……。甲方义务,按照合同有关付款的规定,按时向乙方足额支付服务费……;服务费标准及支付方式,服务费依据所聘用的职员税前的25%计算,期3个月,对每一位成功的候选人,乙方收取的低服务费是人民币60,000元;甲方就CFO职位向乙方支付人才寻访费人民币10,000元,人才寻访费是乙方提交候选人报告的费用,乙方按约定向甲方提交候选人报告后,无论成功与否,人才寻访费即不再退还,仅在成功时全额抵扣服务费;税前以人选通过甲方面试并获得甲方的聘用确认后向人选出具的《聘用通知书》上载明的薪酬为准(不含甲方可能根据人选表现决定是否给予的股票和期权等);……所有候选人均由乙方保密推介,如果甲方不同意聘用被者,但在乙方之日起一年以内自行聘用或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母公司、子公司)聘用,均被视为同意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合同自签订后一年内有效……。汇聘在2017年8月17日(也就是在委托服务合同签订之前),汇聘向联建光电发送了两名候选人简历,一名为王广彦,一名为周会东,其中安排了周会东进行面试,但面试未成功;未安排王广彦进行面试。联建光电于2017年10月11日向汇聘支付人才寻访费人民币10,600元(与协议中规定差异应为增值税)。联建光电称在2017年10月1日因其公司财务总监褚伟晋提出离职,公司与另一家猎头公司敦德人才达成合意,由该猎头公司财务总监的候选人,敦德人才在2017年10月25日向被告发送了王广彦的简历,联建光电在2017年10月27日、2017年10月29日安排了两轮面试,觉得合适就于2017年11月8日通知王广彦录用,安排王广彦在2017年12月1日入职,担任财务总监职位。敦德人才和王广彦本人对联建光电以上陈述予以确认。对王广彦的入职,联建光电作为上市公司必须进行公告。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发布的公告内容如下:联建光电这一公告,汇聘自然知道啦。汇聘在得知联建光电通过另一家猎头公司的录用了其2017年8月17日的候选人王广彦的消息后大怒!与联建光电交涉称联建光电的行为视同汇聘为其成功,联建光电应该按照候选人的薪酬的25%向其支付猎头服务费用。联建光电当然不能答应了。联建光电称,我们之前委托你的是CFO岗位,这次任命王广彦的是财务总监岗位,两个岗位的职责是不同的,是不同的岗位,而且此次的财务总监岗位是另一家猎头公司帮着寻访成功的。并且我们之前已经支付了10,600的人才寻访费了。坚决拒绝付款。汇聘见无法协商,就将联建光电告上了法庭。要求联建光电立即向汇聘支付服务费及税金人民币254,400元,并向汇聘支付违约金。
关于《委托服务合同》的签订时间,因在该份合同中并未载明落款时间,但根据双方对事实的陈述,汇聘确认在2017年8月30日寄出加盖了其公章的《委托服务合同》,与联建光电主张在2017年9月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相吻合,故依法确认《委托服务合同》签订时间晚于2017年8月31日。其次,在《委托服务合同》尚未成立前,汇聘提前向联建光电候选人的行为(2017年8月17日提交2名候选人简历给联建光电)系对其自身实力的展示,而关于“所有候选人均由汇聘保密推介,如果联建光电不同意聘用被者,但在汇聘之日起一年以内自行聘用或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被告的母公司、子公司)聘用,均被视为同意向汇聘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的条款对联建光电相当的苛刻,在《委托服务合同》中并未予以明示可追溯至合同成立前汇聘向联建光电的两名候选人,故对于汇聘主张《委托服务合同》是对双方之前洽谈行为的追认,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候选人信息系共享资源,汇聘无证据证明其对候选人王广彦信息具有专享权,汇聘在2017年8月17日向联建光电候选人王广彦,联建光电未安排王广彦进行面试的事实清楚,双方均予以了确认。对于汇聘向联建光电发送王广彦简历后联建光电并未安排面试,说明王广彦并不适合联建光电对于CFO岗位的要求,同时从之后王广彦实际聘用岗位为财务总监的事实,与上述情况相吻合,该事实能够说明CFO岗位与财务总监系两个不同的岗位,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针对不同岗位,联建光电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事实上联建光电系通过第三人并终聘用王广彦,并非基于汇聘的服务。综上,鉴于汇聘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向联建光电提供了服务,且可以依据《委托服务合同》的约定向联建光电主张服务费及违约金,汇聘的该两项主张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汇聘不服,又进行二次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深圳市中级人民仍然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汇聘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文来源:CFO职业圈,本文信息来源于裁判文书网、上市公司公告、财大牛,由CFO君编辑整理,转载时请注明转载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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