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集团原财务部长同意为违规单据盖章致公司损失4千万
北京启信教育
发表于:2019-12-20 15:04:41 91次浏览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判决书显示,长虹集团原财务部部长卢某某及四川长虹(2.910, -0.01, -0.34%)物资经营中心员工李某1因审核不严及违规操作,致使公司在伪造信用上盖章。公司账面6000余万元被银行划扣,在追回2000余万元损失后,尚余近4000万元损失无法弥补。
2013年7月,李某1担任四川长虹物资经营中心业务员,经李某2和黄某某(均已判刑)的介绍,代表长虹集团与亚泰东北亚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煤炭采购合同》。为解决煤炭来源问题,经黄某某,由内蒙古中油新兴煤炭运销公司同长虹集团合作,代长虹集团向亚泰东北亚供煤。
2013年9月,李某1代表长虹集团与中油新兴先后签订《国内零星购销合同》、《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和《国内零星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长虹集团委托中油新兴向亚泰东北亚足额供应煤炭30万吨,金额为1.57亿元,结算方式采用4个月远期可议付国内人民币信用证结算,且付款时必须提供煤炭质量检验单、发货出库单、全额增值税票。
2013年9月22日,长虹集团在华夏银行(7.670, 0.02, 0.26%)成都分行申请开具了国内远期信用证,向中油新兴开出了1.26亿元国内远期信用证。
此后,李某2和黄某某使用伪造的信用证附随单据在华夏银行成都分行办福费廷融资业务时,该行审单人员发现单据不合规,并告知李某1只要长虹集团在《国内信用证来单通知书1》加盖财务印鉴章并同意到期支付,中油新兴就可以办福费廷业务。
2013年9月28日,李某1将空白的《国内信用证来单通知书1》带回长虹集团财务部,要求长虹集团财务部业务员柴某在空白的《国内信用证来单通知书1》上加盖财务印鉴章。柴某以《国内信用证来单通知书1》系空白件、单证未随附以及开证时间和议付时间很接近等理由拒绝加盖财务印鉴章。
之后,李某1和柴某两人找到时任长虹集团财务部部长的卢某某,卢某某明知《国内信用证来单通知书1》不符合财务规定仍同意加盖财务印鉴章,且仅告知李某1应当亲自到华夏银行成都分行审核单据,确保议付金额与增值税·票金额一致,如果不同意付款,须将空白《国内信用证来单通知书1》带回长虹集团财务部进行销毁,如果同意付款,须及时按付款流程将资料补齐。
2013年9月29日,李某1将加盖了长虹集团财务印鉴章的空白《国内信用证来单通知书1》交给华夏银行成都分行,该行据此为中油新兴办了国内远期信用证项下6004.2万元福费廷融资业务,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实际向中油新兴支付5855.83万元。
2014年1月27日,前述信用证到期后,华夏银行成都分行依据加盖长虹集团财务印鉴章并同意到期支付的《国内信用证来单通知书1》,从长虹集团账户扣划6004.7万元。
此后,机关在侦办黄某某、李某2信用证诈骗罪一案过程中,为长虹集团追回损失2280万元,长虹集团实际损失3724.7万元。
2019年4月26日,卢某某在长虹集团纪委的陪同下,主动到绵阳市安州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李某1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根据判决书显示,卢某某于2011年3月至2014年8月人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后人四川峨影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某1与2011年3月至2014年3预热就职于四川长虹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经营中心,曾因犯非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8年9月刑满释放,后因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再度被逮捕。
审理后认为,卢某某和李某1身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失职罪。依法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李某1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信息来源:新浪财经 由CFO君编辑整理,转载时请注明转载来源
文中图片素材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长虹集团原财务部长同意为违规单据盖章致公司损失4千万原创内容,请点击 北京财务管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