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3票据的权利及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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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权利与失效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是指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担负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2、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基本规定:签发、取得、转让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接受出票人签发;接受背书转让;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3、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
(1)以欺诈、偷盗or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概念: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1、方法:(1)按期提示:依规定的期限向票据债务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2)依法说明:证明自己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遭拒绝或者根本无法行使票据权利而以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取得相关的证据。
2、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2)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3)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五)票据权利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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