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 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 力和社会创造力,南方能源监管局决定不限于在自贸区范围开展 试点,而是在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全面实施“证照分离” 改革全覆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内所有申请办理电力业务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企业,均可按照《国家能源局在 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规 定办理各类许可业务。
二、全程网上办理
企业在办理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新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许可证注销等业务时 可通过登录我局门户网站办理。我局将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 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公示审批结果,实现许可办 理“一次不用跑”。
三、简化许可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
(一)精简许可条件
取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中对“经营场 所”面积的要求,取消对“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人员”中特种电工(电力电缆作业、继电保护作业、电气试验作业)数量的 要求。
(二)简化许可申请材料
1.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由我局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查验获取有关信息,不 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 等证明材料。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办理不再要求提供法人营 业执照、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由我局通过部门信 息共享或网络查验获取有关信息。
3.许可证补办不再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 明,由我局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
(三)压减审批时限
1.压减许可证新申请审批时限,将审批时限由 20 日压减为 15 日;
2.压减变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审批时限,将电力业务许可 证许可事项变更、登记事项变更审批时限由 20 日压减至 15 日;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审批时限由 20 日 压减至 15 日,有效期延续审批时限由 20 日压减至 10 日,登记 事项变更审批时限由 15 日压减至 10 日;
3.压减许可证补办审批时限,具备条件的在受理当日补发许 可证。
四、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继续运用许可退出机制,撤销不符合持证条件企业的许可证。持证企业必须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 理办法》(电监会令第 28 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承装(修、 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国能综资质〔2015〕253 号)等规定,持续保持持证条件,对持证后维持许可条件发生变 化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我局将依法撤销其许可证。
(二)对持证企业遵守许可制度等情况实行事中事后动态监 管。我局将进一步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水 平、信用等级,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水平低、信用等级高 的,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风险水平高、信用等级低的,提高 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检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实行信用分类监管清单制度。我局将依据《电力业务 许可信用监管应用措施清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信 用监管应用措施清单》,按照信用良好、守信、失信、严重失信 四个信用分类标识,对持证企业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实 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将违反许可法规制度的 企业记入涉电力领域信用监管“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予以联 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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