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注意(1)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2)应纳税所得额还有一种间接计算法,是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确定的一种方法。
间接计算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一)收入总额
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1. 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除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货物收入的确定:托收承付,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预收款,发出商品时确认。分期收款,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需要安装和检验,通常在购买方接受是商品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如果安装程序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售后回购,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以旧换新,销售商品应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商业折扣,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
2. 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按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进度(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3. 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应按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收入。
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除另有规定外,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 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应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 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1)通常,租金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 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具体列举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10. 特殊收入的确认
(1)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2)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3)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
1. 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2)2018 年 9 月 20 日起,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3)2018 年 9 月 10 日起,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
2.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3.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
(四)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2)资本性支出:应分期扣除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1. 成本
成本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
2. 费用
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 税金
(1)可税前扣除的税金。
可税前扣除的税金包括: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2)不可税前扣除的税金。
不可税前扣除的税金包括:企业所得税、允许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
4. 损失
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1)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2)企业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应计入当期收入。
5. 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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