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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的5大关键检查点,会计必知!

[2021-01-27 09:48:41] 浏览量:87 来源:

恒企会计双流分校

近收到一张明细不规范的,金额税额都一致的会影响申报吗?



公司财务近收到了一张不合规,让他很发愁:


财务:近收到一张明细不规范的,金额税额都一致的会影响申报吗?


小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中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财务:原来是这样,那我还是找企业退回重开吧!


小编:嗯嗯。我再给你梳理梳理填写的相关知识,下次一定要注意了哦~



填写不规范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



02

关于增值税规范开具的相关要求



一、购方信息填写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时,应在“购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个人消费者等可以不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二、填开内容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时,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三、税收分类编码的使用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包括:增值税专用、增值税普通、增值税电子普通)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四、备注栏填写的相关规定


(1)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

 1.单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2.多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规定:

支付机构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2)差额开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3)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文件规定: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时,应在增值税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


(4)土地增值税扣除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5)货物运输服务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和增值税普通,开具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6)建筑服务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时,应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7)出租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8)销售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书号码(无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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