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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河南农信社考试多选预测试题

[2015-07-17 15:36:43] 浏览量:107 来源:

弘新教育

2015年河南农村信用社考试多选预测试题

  1.(1999-1-38)我国市辖区的人大会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出的哪些人组成?( )

  A.主任   B.副主任若干人

  C.秘书长 D.委员若干人

  :ABD

  考点:地方人大会的组成人员

  详解: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l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此可知,市辖区的人大会的组成人员中没有秘书长。故本题可以排除C项,其余均为应选项。本题提醒我们需要记住的是,县级(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会作为基层的人大会,因为组成人数较少,为避免冗员,不设秘书长;其余人大会,包括全国和省级、地级的人大会中都设有秘书长。

  2.(1999-1-51)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谁可以提出副省长的人选?( )

  A.省长

  B.本级人大团

  C.本级人大代表30人以上联名

  D.本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

  :BC

  考点:选举程序的合法性

  详解: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省长、副省长,自治区、副,、副,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lO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副,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由此可知,省级人大团以及省级人大代表3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副省长的人选,故本题B、C项正确,为应选项。

  3.(1999-1-58)县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下列哪个选项依据宪法有权提出对县人民院长的罢免案?( )

  A.本级人大团

  B.本级人大会

  C.10名以上的本级人大代表联名

  D.1/10以上的本级人大代表联名

  :ABD

  考点: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权限

  详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6条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团、常务委员会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团提请大会审议。”由此可知,只有县人大团、会或者以上县人大代表联名才有权提出对县人民院长的罢免案。因此本题A、B、D项正确,为应选项。

  4.(1999-1-59)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参加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以下哪些情况,能导致律师权限的终结?( )

  A.律师与委托人协商一致解除委托关系

  B.委托人所提诉讼请求缺少足够证据

  C.委托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D.律师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AD

  考点:律师权限的终结

  详解:实践中,律师接受人的委托后,若在委托协议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是在人民作出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生效之后,才与委托人解除协议的。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委托协议也可以提前终止:(1)律师与委托人中的一方因为某种原因提出或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委托关系;(2)被告人死亡,没有可供承担民事责任的遗产,也没有其他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3)一方当事人死亡,中止诉讼满6个月而没有继承人参加诉讼;(4)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5)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由此可见,委托人所提诉讼请求缺少足够证据、委托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并非律师权解除的原因,因此本题中A、D项正确,为应选项。

  5.(1999-1-60)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下列选项中,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

  A.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B.在中国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接受外国公司技术转让的合同纠纷

  D.因处于我国的不动产而发生的所有权纠纷

  :AD

  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详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因此D项正确,为应选项。《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管辖。”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A项亦正确,为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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