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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需要执行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吗

来源:

北京财科学校

    发表于:2021-04-27 10:19:06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而归根溯源,则需要从收入准则、租赁准则(或者说“旧收入准则、旧租赁准则”)说起。

  所谓(旧)收入准则、(旧)租赁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这两个准则是由“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这个文件发布实施的。

  而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对上述(旧)收入准则、(旧)租赁准则进行了修改(修订)。其实还是《企业会计准则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只是因为经过修改(修订),所以称其为“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

  也就是说,所谓“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其实本质上还是企业会计准则的组成部分。

  现在我们来说说小微企业是否需要执行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

  事实上,关于“小微企业”这个概念,有许多种描述,包括“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或者季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范畴),同时符合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四个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范畴),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残疾人就业金范畴)等。而本文所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会计范畴),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此文件中对于各行业企业规模、类型标准,皆有划型规定,可自行搜索确认。

  如果属于上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则可以选择执行(或者“参照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那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企业无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自然也就无需执行上述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了。

  但是,上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而如果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则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上述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

  注:下列三类小企业不允许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相应地也就必须要执行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

  (一)股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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