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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制教育案例

[2015-09-30 11:18:05] 浏览量:154 来源:

喻美锡青少年拓展培训

故意伤害罪。所谓的故意伤害罪是指,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采用暴力殴打、用器械砍刺等方法,造成他人轻伤、重伤、伤残等。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 

中学学生故意伤害案。2001年8月15日晚,某中学学生李某某因手被纪某某划伤一事,把纪某某叫到该校学生宿舍背后的路上,向纪某某索赔医药费5元。因纪某某不肯赔偿,李某某便朝纪某某身上踢一脚,与李某某一起的严某某则从地上拾起一根木棍,朝纪某某的身上打去,打中纪某某的左腰部,致纪某某脾破裂,经法医鉴定,纪某某的伤属重伤。严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和李某某共同赔偿人民币47369.55元。 

寻衅滋事罪。所谓的寻衅滋事罪,是指:在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动机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在客观上表现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恶劣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取乐,或者殴打他人致伤);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结伙、持械追逐、拦截他人,或者追逐、拦截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多次强拿硬要,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强拿、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一般是指造成商店、饭店、舞厅、影剧院等场所的营业不能正常进行,交通堵塞,公私财产受教育到损失等)。有上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案例:

某中学蒋某寻衅滋事案。蒋某是个独生子,6岁那年因为淘气不小心从二楼摔至地上,造成头颅前骨破裂,经医院抢救,虽然捡回了一条命,但头颅前骨不能硬化,该处颅骨软如皮肤、如豆腐,只要用手轻轻一按,则 会陷及脑浆,因此蒋某成为残疾人。本来对蒋某非常疼爱的父母,此后对蒋某更是爱护有加。从小学到初中,同学、老师知道蒋某是残疾人,都让他三分,生怕不小心触及蒋某的豆腐头,惹祸上身。但蒋某却认为自己有威信,是“大哥”,经常在校园里滋事。冬天,他经常把学生宿舍的棉被抱到学校背后的山上,躺在棉被上晒太阳。2000年10月10日晚,蒋某骑着自行车经过校门口,该校一名白头发老师看蒋两眼,蒋某认为这个老师看不起他,于是就于次日晚23时邀集一名社会青年要找白头发老师算帐。在校门口遇到该校林老师,蒋某问林老师白头发老师在哪里,当林老师回答没看见时,蒋某就动手殴打林老师,被旁人劝住,林老师乘机避开。蒋某随后跑到校门前的饮食店里拿了一把柴刀,冲进学校找林老师算帐,柴刀被该校的陈老师抢下。蒋某某又找了一根木棍,冲到教师宿舍楼,就用脚踢坏教师宿舍门,用木棍打碎宿舍窗户玻璃。蒋某被当场抓获。2000年1月18日中午,蒋某某因不满后楼中学学生杨某某、陈某某骂他,就伙同林某在后楼操场拦截杨某某、陈某某,对他们进行殴打。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受到了刑罚制裁。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是指,以暴力胁迫、恐吓要挟的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而交出财物或者财产上的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1000元到3000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2000年9月25日晚,被告人郑甲(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以某中学学生陈某某讲其坏话为由,勾邀被告人郑乙(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要殴打陈某某。当晚,被告人郑甲、郑乙把陈某某叫到某第二中学附近的一拖拉机修理店旁,共同对陈某某施以殴打。后经在场的学生劝解,并叫陈某某请被告人郑甲、郑乙吃饭了结此事。陈某某因害怕继续被打,只好许诺过三天给被告人郑甲、郑乙100元人民币。1997年9月28日晚,被告人郑甲、郑乙窜到某第二中学,将正在晚自习的陈某某从教室里叫出,带到该中学附近一拖拉机修理店旁,向陈某某索要同月25日陈天涟许诺给的100元钱,拿走陈某某身上仅有的5元人民币。被告人郑乙追问还有95元何时给,陈天涟答应等下个赶集日再给。被告人郑乙还威胁陈某某:“以后嘴巴封密。”当晚,被告人郑甲、郑乙用所索要的5元购买两包“富健”牌香烟。10月5日晚,被告人郑甲、郑乙又窜到该中学,将陈某某从教室叫到该校实验楼背后空地处,向陈某某索要前次答应给钱的余额部分。当陈某某说没钱时,被告人郑甲、郑乙各朝陈天涟的脸部打了一巴掌,被告人郑乙还逼使陈某某在5分钟内去借20元钱,送到本县某游戏机店,当晚8时许,陈某某到地点时,正好遇见同校学生郑某某,便把事情经过告诉郑某某。此时 ,已在地点等候的被告人郑甲、郑乙听到陈与郑的谈话,被告人郑甲、郑乙便对陈某某施以拳打脚踢,被告人郑乙还用烟头烫陈某某的脖子,并叫陈某某次日要给30元。10月6日晚,被告人郑甲、郑乙又窜到该中学将陈某某从教室里叫出。在教学楼的楼梯口,被告人郑甲向陈某某要钱,陈某某因惧怕被打,便把身上的30元钱交给被告人郑甲。当晚,被告人郑甲、郑乙将所索取得30元人民币均分。后郑甲和郑乙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刑罚。 

(三)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青少年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要知道自己有那些合法权益,更要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需要学习法律知识,才能在法治社会中生存和发展。 

(四)通过法律学习,可以让青少年学生了解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产生原因。 

1、当前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特点有: 

(1)青少年犯罪数量急剧增加,年龄却越来越趋于低龄化。据统计,在50—60年代,青少年犯罪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80年代增至70%以上,至今仍居高不下,去年我市各地部门侦破有案件中,青少年的比例也占至70%—80%。另据关数据分析,90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的犯罪案例明显增多,年龄小的还满10岁。 

(2)青少年犯罪形式上具有突发性和盲目性。 

未成年人性情容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不善于控制自己,由于这些心理特点,形成了其犯罪动机简单、单纯,有很大的盲目性,他们考虑的比较简单,甚至为一件小事就以残忍野蛮的手段将人杀死。如去年发生在莲都区的以17岁李某为的五人伙抢劫案,他们每次抢劫都非事先预谋,而带有偶发性。如某一晚上,他们在一起打扑克,其中两名成员出去烟,在店里碰到另两个烟的人,发现他们拿出的钱包中有很多钱,于是立刻回去告诉其他成员,他们就带上菜刀、刺刀等凶器,一哄而上,将两个烟人劫持到偏僻处,将其身上钱抢劫一空。有些青少年则常常为一些不顺心的事、一个看不惯的举动、一名不顺耳的话而导致不寻常的犯罪。又遂昌县某中学15岁学生杨某,与同班同学到刘某在教室里玩耍时发生口角,刘某转身打了杨某的嘴巴,杨立即掏出裤袋中的水果刀,向刘的背部刺了一刀,腹部刺了两刀,造成刘某重伤的严重后果,结果杨某被决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刘某人民币15000多元。这种突发性的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感情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不计后果,法制观念淡薄。 

(3)青少年犯罪类型明显增加,犯罪性质恶性化趋向明显,暴力性加重。 90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新类型比以往明显增多,依次排列是:盗、抑劫、流氓、强奸、伤害、绑架等。其中主是盗和抢劫,约占75%左右。 除上述几种典型的犯罪外,近几年又添了新的犯罪类型,涉、涉、、和拐人口等犯罪日渐增多。同时,近年来,在青少年犯罪中以暴力为后盾的重大刑事案件日渐增多,施暴程度不断加重,而且青少年犯罪时在作案过程中很少顾及后果,作案手段野蛮和残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据统计,目前全国的刑事案件中青少年刑事案件占65%。 

2002年6月16日,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日子了,然而这发生的震惊全国的北京“蓝极速”网吧纵火案却令人刻骨铭心。 

这天凌晨2点40分左右,位于北京海淀区学院路20号院内一幢小楼2层的招牌为“蓝极速网络”的网吧突然起火。顿时,烈焰腾腾、势不可挡,大火还引起电器设备和显示器屏幕玻壳爆炸。由于网吧只有一个门,着火时还锁着,窗户也都被铁护栏封9住,网吧里的人无路逃生。经市民帮助撬开个别护栏和及时赶到的消防队采取紧急措施后,部分被火围困的网民从窗户跳出或被救出。待9部消防车将过火面积达100平方米的大火扑灭,火灾当场烧死20人,17名伤者送医院抢救,后受伤者中又有5人死亡。 

这场火灾造成的群死群伤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北京市伤亡多的,而纵火者是几名十三四岁的中学生,因和网吧服务员发生纠纷后起意报复,故意纵火将网吧点燃。北京市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认为这几名中学生刘××、宋××、张×,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因三人在犯罪时均未成年,依法对他们从轻处罚,判处刘××、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张×(女)有期徒刑12年,参与纵火的还有张×(男)因不满14岁,未追究刑事责任,被北京市局收容教养。 

 

人们之所以对此案无比震惊,不仅是因为这场火灾造成北京市伤亡之,更主要的是对几名十三四岁的中学生的罪行竟如此恶性,如此危害社会和他人而触目惊心。 

(4)青少年犯罪手段向团伙化、成人化方向发展,但同时又表现出一定的幼稚性。未成年人不管身体发育多好,力量多大,胆怯和恐惧是他们次作案的常见心态。同时,由于他们的思想还不是太成熟,缺乏作案经验,作案时心理压力大,在实施暴力犯罪中,总担心被害人反抗,觉得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常常是同学结合,邻里结合,患难结合,校内校外结合。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中75%属于团伙作案,他们往往是结伙行动,一起作案,一拍即和,一哄而起,互相壮胆,具有纠合性特点。此外,青少年犯罪虽然体现出精选目标、精心策划、周密安排,分工负责等成人化作案手段,但因为年龄与智力的关系,他们在作案时仍表现出一定的幼稚性,如有的作案学生在两天内在同一学校门口两次抢劫相同的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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