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等级证书的相关规定
三、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标准和大纲
第十四条 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是划分普通话等级的全国统一标准。按照该标准规定,普通话等级自上而下分为一、二、三级,每个内分为甲、乙两个等次。
第十五条 语委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PSC)大纲》是全国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统一大纲。该大纲是编写普通话培训教材和拟制测试试题的依据,是实施测试、评定等级的依据,也是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依据。
四、测试成绩的认定和证书
第十六条 测试成绩的认定机构由省级语委办公室确定,但其中一级甲等成绩需在认定前由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一级乙等成绩在认定前由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复审比例为:10名以内复审三分之一,11-5名复审五分之一,51名以上复审十分之一。
第十七条 认定后的普通话等级经测试实施机构申报,由省级语委办公室或其的省会、计划单列市语委办公室颁发《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八条 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对各省的测试机构,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对本省各测试机构的测试成绩可随时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有效期限为5年。该证书由语委统一制作,各省语委办公室分别编号、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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