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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关系当事人有哪些?

[2021-05-30 21:54:50] 浏览量:56 来源:

南宁共赢培训学校

       据关系当事人有哪些?会计考培训班,广西南宁会计考试 ,小编为你介绍据关系当事人相关知识。
       所谓据关系是指由于据行为而产生的有关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中,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的当事人:
       (l)发人。发人是指在据上签名并发出据的人,或者说是签发据的人。
       (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发人委托付款的人,有的情况下,发人也是付款人,如本
       (3)受款人。受款人是指从发人那里接受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除了三个基本当事人以外,据还有如下一些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的情况较为复杂,不同的据行为产生不同的据非基本当事人,如由于背书行为而产生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由于保行为产生保人和被保人,由于参加行为产生参加人和被参加人等。
       从地位上看,据关系当事人可分为据权利人(债权人)和据义务人(债务人)。据权利人是指持有据,可依法向据义务人主张据权利即要求对方付款的人,又称持人。据债务人是指因为作了某种据行为而依法应当负责或履行据义务,即按规定向权利人付款的人。据债务人有主债务人(又称第一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又称第二债务人)之分。主债务人是指发时的债务人,如汇的发人(承兑后为承兑人)、本和支的发人。从债务人指非基本当事人中的债务人,如背书后的背书人等。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在履行据义务(主要是向权利人付款)的次序是不同的。权利人首先应向主债务人请求付款,只有当主债务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才向从债务人追索款项。
       从据流通中的相应位置来划分,据当事人又可以分为前手和后手。背书在前的为前手,背书在后的为后手。比如甲将汇背书转让给乙,乙再将其转让给丙,那么就甲和乙来说,甲为前手,乙为后手;就乙和丙来说,乙为前手,丙为后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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