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大培训2022年国考公务员笔试培训肖杰老师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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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06-07 19:37:132022年云南省国考公务员笔试开始备考啦!公务员考试不容易,不否认公考也有运气成分,但大多数人还是需要依靠努力,坚持不懈的努力。云大培训2022年国考公务员暑期班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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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行测常识判断民法典新亮点——居住权
一、居住权概念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的设立可以为部分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的居住,同时有助于解决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矛盾冲突。比如结婚时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可为另一方设立居住权,减少了为房产加名带来的家庭矛盾。比如父母出资为子女房,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可通过设立居住权父母居住的需求。比如老人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子女,可在房产上设立居住权,以配偶的养老居所需求。
二、居住权性质
1.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制度,属于物权,也是一种他物权。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居住权利,排除他人的干涉,故居住权属于物权。同时居住权是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
2.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如合伙团体)不可以成为居住权主体,其主体范围是有限性。
3.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具有人身属性,房屋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动,居住权人可以占有使用,原则上不作为他的个人财产发生转让和继承。
4.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业房等。但是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居住权人可以将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获取收益。
5.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是长期性、终身性。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或遗嘱中确定或约定,如果没有对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则应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终身。
6.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所以被称为“恩惠行为”。即使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期间可能需要支付给所有人一定的费用,但它必然要低于租金,否则就无设立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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