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7月1日截止!这些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将失效!
住建部为了响应资质改革,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北京、上海等4个试点地区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自2021年7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 今年年初,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北京、上海、浙江、海南被选为第一批试点地区。 (一)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 1、自2021年2月1日起,试点地区启用电子证书。同时,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行政许可专用章”,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章,作为电子证书有效签章。 2、电子证书与纸质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纸质证书仍继续发放。 (二)开展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 1、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自2021年7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 2、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 3、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截至65周岁当日。 附件3: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报流程图 网友咨询 一网友咨询住建部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和延续注册有关问题,以下是住建部的回复: 问题: 住建部于2021年1月27日发布了关于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相关延续注册的相关问题,如在2021年7月1日前不进行延续注册,相应专业会失效。我想请问以下问题:1、我于2016年于2018年通过一级建造师相关专业考试,但是本人因工作原因从未进行相关专业的注册,请问一下这种情况证书是否会失效?2、一级建造师怎么样进行继续教育? 住房城乡建设部: 1.我部于1月27日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5号),文件明确了试点地区自2021年7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通过考试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但未申请注册的人员,不在此条款适用范围。 2.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目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有关要求,自行选择参加社会机构或企业自己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 中国建造师网: 北京、上海、浙江、海南4个试点地区已开展延续注册,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延续注册。目前尚未开展延续注册业务的省份,注册有效期已满的,注册证书继续有效。 湖南一网友咨询关于非试点地区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问题,以下是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此问题的回复: 问题: 你好, 我有注册一级建造师证书,注册期即将到期,延续注册需继续教育,请问湖南一级建造继续教育由哪家单位主持进行,什么时间开始。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就您咨询的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问题现回复如下: 我省不是试点省份暂未开展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由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办法将作出相应调整。为做好近期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省住建厅下发了《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修订过渡期间注册建造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建许可【2016】70号),该通知明确:1、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证书暂继续有效。2、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审批时,暂不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审批的必备条件。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有关文件下发后,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要求执行。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有关文件未下发前,按照省住建厅《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修订过渡期间注册建造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建许可【2016】70号)执行。 注意:各省市相关文件可能不一样,可向所在地住建厅咨询具体要求。 通知原文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决定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及延续注册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在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等4个地区开展第一批试点工作。视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启动其他地区试点工作。 二、试点内容 (一)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 1.自2021年2月1日起,试点地区启用电子证书(具体示例及说明见附件1),电子证书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制定(具体式样见附件2)。同时,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行政许可专用章”,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章,作为电子证书有效签章。 2.电子证书与纸质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纸质证书仍继续发放。 (二)开展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 1.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具体流程见附件3)。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自2021年7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 2.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 3.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截至65周岁当日。 三、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 (一)一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务平台”)账号,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一级建造师可登录政务平台进入“我的证照”,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时,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注册专业有效期或距65周岁不满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满65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三)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微信公众号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一级建造师注册信息。 (五)试点地区一级建造师准予延续注册的,或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纸质注册证书上不再加贴相应防伪贴。 (六)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要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 (七)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信息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为准。电子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登录政务平台重新下载。 附件: 1.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示例及说明 2.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式样 3.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报流程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示例及说明 附件2: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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