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首页  >  建造师新闻  >  复核二建考生违纪行为,又有13人被处理!

复核二建考生违纪行为,又有13人被处理!

[2021-07-09 08:44:07] 浏览量:65 来源:

筑成教育


近日,贵州省住建厅发布公告处理13人,不得不想到之前浙江、吉林违规考生的处理结果,有的成绩作无效处理,有的甚至被移交给了公安机关……



情节严重,二建违法人员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或被判刑!


成绩作废,或永久记入档案!135人二建考试被通报处理!


7月6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2020年度贵州省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考生的拟处理公告》,对二级建造师考试三个科目共13名考生作出违纪处理,予以公告。



各有关人员:


经过对2020年度二级建造师考试违纪考生违纪行为的复核,现拟涉及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三个科目共13名考生作出违纪处理,予以公告。


本公告内涉及到的2020年度贵州省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考生的《专业技术人员违纪处理告知书》将陆续发送至考生报名时提供的电子邮箱,望请查收。发送电子邮箱后,即视为按程序送达本人。各位考生如对拟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不作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贵州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管理中心电子邮箱:jnzx@gzsjnzx.com。


违纪科目: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违纪人数:1人

违纪行为:人社部第31号令第七条

违纪处理: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将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二级建造师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违纪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违纪人数:3人

违纪行为:人社部第31号令第七条、第十条、第六条

违纪处理: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将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二级建造师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违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违纪人数:9人

违纪行为:人社部第31号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违纪处理: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将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二级建造师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将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二级建造师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贵州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管理中心 

2021年7月5日 


那么二建考试中哪些行为,会导致成绩无效呢?提前了解,不触碰红线。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 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 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 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 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 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 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 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 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 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 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 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 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 串通作 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 弊的;

(二)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 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文中图片素材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建造师
  • 安全工程师
  • 造价工程师
  • 消防工程师
  • 岩土工程师
  • BIM
  • 专科
  • 本科及以上
  • 专科以下
  • 五年以上
  • 三到五年
  • 三年以下
  • 零基础

网上报名

热门信息

温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