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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铃一响,成绩作废!通讯工具一定要放在考场外!

[2021-11-30 08:44:27] 浏览量:69 来源:

筑成教育


近日,广西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开一起考试作 弊案审理情况,引发热议。



广西一女子罗某在参加考试时,手机在关机状态下响起闹铃,自治区教育厅由此认定她考试作 弊。罗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无论开机与否,罗某的行为均属于考试作 弊



2019年,考试时手机闹铃响起,考生被禁考3年


2019年11月2日,罗某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广西考区考试。考试期间,她放在考试座位上的手机,闹铃在关机状态下响起。


自治区教育厅认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在考试过程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 弊”。罗某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作 弊。


此外,《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 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020年,教育厅明确:罗某成绩作废


2020年1月22日,自治区教育厅作出处理决定:罗某的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考生起诉广西自治区教育厅


罗某不服,将自治区教育厅告上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撤销对她的处理决定书。她认为自己是无心的过失,携带关机的手机,不存在作 弊。


一审法院认为,手机属于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无论开机与否。自治区教育厅认定罗某携带手机参加考试的行为属于考试作  弊,并无不当。


根据适用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对罗某的考试作 弊行为进行处理适用法规正确。


2020年9月22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坚称未利用手机作 弊,考生二审仍败诉



罗某不服,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她认为,自己携带处于关机状态下的手机进入考场,此时手机不属于“具备发送或者接受信息的功能”,事实上她并未利用手机作 弊。


二审法院认为,自治区教育厅对罗某作出“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此外,《教师资格条例》是国务院发布,属行政法规,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是教育部发布,属部门规章。根据优先适用法律、法规的原则,自治区教育厅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对罗某的作 弊行为进行处理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带手机进考场而被记作 弊的事件并非个例。据中国网消息,曾有考生因手机闹铃响导致考研成绩作废。



此外,不少网友也针对此事发表了看法。规矩不能乱,既然选择参加考试,那就一定要做好这些细节问题,一旦违反,就得按规则行事了。



小编在这里也提醒大家,无论什么考试,考前一定要了解考试要求,遵守考场纪律与规则,还要注意监考老师强调的内容,按要求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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