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首页  >  教师资格新闻  >  教育部《教师法》修订:事关教师职称评定、工资待遇!

教育部《教师法》修订:事关教师职称评定、工资待遇!

[2021-12-06 16:41:29] 浏览量:66 来源:

诚博教育

昨日,教育部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的《教师法》于1993年颁布,在2009年进行过一次修正。随着我国教师队伍的规模、质量、结构发生变化,对标教育改革发展的需求,对标广大教师的期盼,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还存在许多亟待破 解的难题。


在此背景下,教师法修订提上日程。


基于2009年修正版《教师法》,此次《教师法》修订草案的变化有哪些?有哪些亮点?又给教师们带来了哪些好消息?


相信这些都是老师们关心的问题,好教师第一时间对此作了梳理和解读,供广大教师参考。


这些变化值得关注


01:明方向,明确教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职责使命


2009年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修订版


第三条(职责使命)教师承担着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崇高使命。


教师应当为人师表,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02:提门槛,中小学教师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2009年版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修订版


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中小学(含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专业课(含中等、高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等类别。


第十六条(学历标准)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三)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四)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实践工作经验;有特殊技能者,可放宽至专科毕业学历;


(五)取得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特殊教育的学段,分别具备特殊教育师范类专业专科、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等职业学校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03:重师德,明确教师考核制度


2009年版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修订版


第二十八条(考核制度)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表现、业务能力水平、教育教学实绩和心理健康状况等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不同形式。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考核工作应当接受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标准)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评价标准,全面反映教师的师德表现、职责要求、岗位特点;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公开、准确,并以适当方式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三十条(结果运用)教师年度考核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评优奖励、岗位聘用、定期注册等的依据。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教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应当对教师的师德师风进行重点考评,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04:严要求,细化教师违规情形和处理办法


2009年版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修订版


第四十八条(师德失范)教师有违反法定义务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行为的,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分别给予调整岗位、暂停教学工作、降低职务等级、限制评奖评优、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或者依据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严重违法)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解聘,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有本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撤销教师资格,终身不得申请教师资格,禁止从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开发表违反宪法言论,损害党和国家声誉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损害教育公平的;


(三)品行不良,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的;


(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以此强制、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


(五)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等师德规范情形的。




主要新增了这些内容


01: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



第七条(荣誉制度)国家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称号。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健全相应的表彰、奖励体系,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02:明确教师权利义务,增加教师教育教学自主权、教育惩戒权等


第九条(基本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


  • 开展课程和教学资源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权益。


第十条(基本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依法依规履行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公正评价、平等对待、科学管理学生;


  • 适应时代要求和技术变革,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成为终身学习的倡导者、践行者。


第十一条(履职规范)教师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行使职权,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影响,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特别义务)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制止学生欺凌和其他有害于学生的行为;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学生伤害事故,应当积极保护、救助学生;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促进家校协同育人。


03:建立教师从业资格审核把关机制,明确从业“黑名单”


第十七条(资格考试)取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被授权的学校组织实施。


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符合条件的师范专业毕业生可免除部分或全部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教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从业禁止)在资格认定中发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


  • 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猥亵、吸毒、卖淫、嫖娼、du博等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管 制、拘役等刑事处罚的;


  • 有严重酗酒、精神病史或者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等不适宜担任教师情形的;


第二十条(定期注册)教师资格证书实行定期注册制度。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限)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进入学校任教时,应当有一年试用期。非师范专业毕业的人员,还须通过相应教育教学专业能力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04:健全教师聘任与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岗位聘任)教师实行岗位聘任制度。教师根据职务级别聘用到相应岗位。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合理制定中小学岗位设置指导意见。中小学副高级以上岗位设置应当平衡考虑教师的学科教学能力和师德育人能力。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高等学校办学层次、类型的不同,制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


高等学校结合指导意见,根据教学、科研等需要,设置岗位及岗位聘任标准;高等学校利用捐赠资金等自主设置的吸引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岗位,可以不受岗位设置标准和总量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招聘制度)教师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以德为先,按需兼顾学科、性别比例,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事业单位招聘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或者授权有条件的学校自主组织实施。


网上报名

热门信息

温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