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过程中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有哪些?
南充中斯教育
发表于:2022-01-14 17:03:03施工过程中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有哪些?
施工过程中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有哪些?
在工程建设领域,节约能源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和施工节能两个方面。
建筑节能是解决建设项目建成后使用过程中的节能问题,2008年8月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施工节能则是要解决施工过程中的节约能源问题,如《绿色施工导则》规定,"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一、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一般规定
(一)节能的产业政策
2018年10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规定。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鼓励企业制定严于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二)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三)循环经济的法律要求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2018年10月经修改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证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二、建筑节能的规定
《节约能源法》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一)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2008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二)新建建筑节能的规定
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三)既有建筑节能的规定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三、施工节能的规定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一)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鼓励利用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黏土砖。
《绿色施工导则》进一步规定,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根据施工进度、库存情况等合理安排材料的采购、进场时间和批次,减少库存;现场材料堆放有序;储存环境适宜,措施得当;保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材料运输工具适宜,装卸方法得当,防止损坏和遗洒;根据现场平面布置情况就近卸载,避免和减少二次搬运;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提高模板、脚手架等的周转次数;优化安装工程的预留、预埋、管线路径等方案;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km 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二)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
绿色施工导则进一步对提高用水效率、非传统水源利用和安全用水作出规定。、提用水效率∶(1)施工中采用先进的节水施工工艺。(2)施工现场喷洒路面、绿化浇灌不宜使用市政自来水。现场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应采取有效的节水措施,严禁无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3)施工现场供水管网应根据用水量设计布置,管径合理、管路简捷,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管网和用水器具的漏损。(4)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用水必须设立循环用水装置。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采用节水系统和节水器具,提高节水器具配置比率。项目临时用水应使用节水型产品,安装计量装置,采取针对性的节水措施。(5)施工现场建立可再利用水的收集处理系统,使水资源得到梯级循环利用。(6)施工现场分别对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确定用水定额指标,并分别计量管理。(7)大型工程的不同单项工程、不同标段、不同分包生活区,凡具备条件的应分别计量用水量。在签订不同标段分包或劳务合同时,将节水定额指标纳入合同条款,进行计量考核。(8)对混凝土搅拌站点等用水集中的区域和工艺点进行专项计量考核。施工现场建立雨水、中水或可再利用水的搜集利用系统。
2.非传统水源利用∶(1)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应收集雨水养护。(2)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3)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喷洒路面、绿化浇灌等用水,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尽量不使用市政自来水。(4)大型施工现场,尤其是雨量充沛地区的大型施工现场建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充分收集自然降水用于施工和生活中适宜的部位。(5)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3.安全用水∶在非传统水源和现场循环再利用水的使用过程中,应制定有效的水质检测与卫生保证措施,确保避免对人体健康、工程质量以及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三)节能与能源利用
《绿色施工导则》对节能措施,机械设备与机具,生产、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施工用电及照明分别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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