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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A国际注会列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人才

来源:

北京启信教育

    发表于:2022-04-05 01:47:31   101次浏览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区域金融中心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国际注册会计师ICPA报名:I32 -6996-88o5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区域金融中心建设,为更大力度促进我区金融机构壮大、资本市场活跃、创新要素齐全、金融人才聚集,建立多元化现代金融体系,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打造区域金融中心重要一级,区财政局草拟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打造区域金融中心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通过网络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1714—2021723

二、意见反馈形式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反馈意见和建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的,需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单位、职务职称、联系地址及;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需写明联系人及,并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民服务中心A406

联系:84730397

电子:875276302@qq.com

附件:《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打造区域金融中心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财政局

2021714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打造区域金融中心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更大力度促进我区金融机构壮大、资本市场活跃、创新要素齐全、金融人才聚集,建立多元化现代金融体系,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打造区域金融中心重要一级,特制定本支持政策。

一、支持金融企业集聚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获得部委及以上批准设立的总部金融机构,按实缴资本规模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奖励金额高不超过1亿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含分行、分公司、独立设立的营业部),按照实缴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奖励金额高不超过1000万元。以上新设立或新迁入具体指企业注册地址、纳税义务和统计关系等在我区且适用于本政策所有条目。

第二条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获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地方金融机构按照其实缴资本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经管委会(区政府)认定的金融科技类企业,执行相同奖励标准。

第三条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已备案,其基金管理规模为2亿(含)-5亿元的,高按基金管理规模的0.5%给予奖励;基金管理规模为5亿(含)以上的,高按基金管理规模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四条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直接隶属金融机构总部而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发中心、金融创新实验室等中后台服务机构,按照其实缴资本的0.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对上述金融机构、企业在经管委会(区政府)认定的金融聚集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平方米2000元,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上述各类金融机构、企业,在我区非认定的聚集区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金融机构在经管委会(区政府)认定的金融聚集区租赁并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照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的6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经管委会(区政府)认定的机构孵化器购买孵化场地的,按照10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高不超过500万元。机构孵化器在经管委会(区政府)认定的金融聚集区购买孵化场地的,按照20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高不超过1000万元。机构孵化器在经管委会(区政府)认定的金融聚集区租赁孵化场地,并提供给其协助引入我区的机构使用的,按照每家机构每年5万元给予补助,补助金额高不超过孵化场地当年的房屋租金。

二、支持金融企业发展

第七条鼓励总部金融机构增资扩股。我区总部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并购重组,分别按照新增实收资本或并购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我区注册经营满3年的地方金融机构,按照新增实收资本金额的2%给予奖励,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八条鼓励总部金融机构扩大经营。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证券、保险三类总部金融机构,自注册次年起,连续3年,银行类机构按照新增本外币存余额的1‰,证券类机构按照营业收入的2%,保险类机构按照保费收入的3‰给予运营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地区总部按照总部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九条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各分支机构扩大经营。设立金融机构经营奖。对区内银行以存余额增幅为标准进行评选,获奖银行可获得高100万元奖励;对区内证券公司以营业收入增幅为标准进行评选,获奖证券机构可获得高50万元奖励;对区内保险公司以保费收入增幅为标准进行评选,获奖保险公司可获得高50万元奖励。鼓励金融机构将奖励资金的50%分配给区内的管理和技术团队成员。

第十条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逐步设立10亿元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区内金融机构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形成的损失提供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鼓励金融机构为区内科技型企业和小微企业提供。对上年度区内科技型企业余额新增达到10亿元的银行机构,给与新增余额0.2‰的奖励,单个银行机构每年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普惠小微企业执行相同奖励标准。

十二条鼓励金融机构发展供应链金融。向人行武汉分行争取票据再贴现专用额度,支持区内金融机构提升供应链金融服务能力。推动区内供应链金融信息平台建设,加强与上海票据所供应链票据平台连接,为区内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提供支持。对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且直接接入上海票据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区内金融信息平台,高一次性给予奖励500万元;对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且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间接接入上海票据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区内金融信息平台,高一次性给予奖励300万元;对于金融机构在区内供应链金融信息平台上提供的票据贴现和票据质押服务,财政安排风险补偿资金与银行共担风险。

第十三条鼓励金融机构发展担保业务。对于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的新型政银担,财政安排风险补偿资金与湖北省再担保集团、担保公司、银行共担风险。

第十四条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科技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鼓励区内保险机构加大科技保险、保证保险等创新性保险产品开发力度。对于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技术等产业定制开发科技保险产品。对于区内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的保证保险,财政安排风险补偿资金与银行、保险机构共担风险。

第十五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扩大经营。对区级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区内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资本要素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科技企业等,按照其区级财政贡献增幅分别给予奖励:

年营业收入过10亿元且增幅达到10%20%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

年营业收入过1亿元且增幅达到10%20%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年营业收入过50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20%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8万元、12万元、18万元奖励。

年营业收入过30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20%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2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鼓励基金管理机构募集资金。对注册和纳税地均在我区的基金及其委托管理机构,新增基金规模达5亿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新增基金规模达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奖励;新增基金规模达3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新设立股权投资类基金并主要投向区内企业的,经开产业引导基金高可安排25%配套资金参与设立。基金管理机构新设立股权投资类基金并主要投向我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经开招商基金高可安排50%配套资金参与设立。

第十七条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区内企业。区内股权投资机构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于区内企业,并持有股权超过一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投资于区内初创期企业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上述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区内投资机构投资外地企业后将其引入我区的,执行相同奖励标准。对于区内投资机构为区内初创期企业提供的股权投资,财政安排风险补偿资金与投资机构共担风险。对于区内银行联合投资机构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的投贷联动,财政安排风险补偿资金与银行、投资机构共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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