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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7月实施!将消防纳入国民发展规划,人员持证上岗!

[2022-04-18 08:45:09] 浏览量:436 来源:

筑成教育


近日,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点


  • 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 消防控制室每班不少于两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 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通知原文: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3月29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帮助公民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方法,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治观念。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发布消防公益宣传信息。


每年十一月九日消防日和每年十一月消防宣传月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普及、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推进消防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 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救援和消防监管工作经费,将消防业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火灾隐患治理、消防信息化、消防队(站)及装备建设等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明确新行业、新业态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定期研究、统筹协调并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推进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建设;


(六)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


(七)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治理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八)组织开展火灾风险评估,建立火灾风险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布火灾风险评估结果;


(九)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协调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灭火救援应急反应处置和社会联动机制;


(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十一)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总体布局,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运用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开展实时智能消防安全监测、评估和预警,实现消防数据归集共享


支持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住建筑利用智慧消防技术开展火灾自动报警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智慧消防技术服务或者利用智慧消防技术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支持和鼓励高层民用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推广应用现代化和智能化技术手段进行消防安全监控、预警和火灾扑救。


支持和鼓励有关单位研发和使用智能灭火救援装备、消防监督装备和消防员智能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九条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当设置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每班不少于一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岗位职责。


第二十条 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执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接受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应当组织下列人员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 职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

(三)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维修保养、监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经营、使用等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人员;

(五)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六)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

(七)其他依法需要培训的人员。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等按照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各类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后续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划要求,统筹建设石化、山岳、森林、水域、航空、地质灾害、核生化等专业救援队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组建灾害事故处置专业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普通消防救援站和特勤消防救援站,配备消防救援装备,根据需要建设消防救援指挥中心、物资储备和训练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的用途。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建设,推动形成覆盖城乡、就近救援的消防救援力量布局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由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气象、海事、医疗救护、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重点行业企业组成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规范优化调度指挥机制,将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统一纳入调度系统;加强与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气象、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的信息与资源共享。


通信管理部门、基础电信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通信保 障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应急指挥通信需求加强通信保 障,确保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消除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对消防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抽查,并将检查或者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gdfire.gd.gov.cn/zwgk/flfg/content/post_3902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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