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ICPA
北京启信教育
发表于:2022-04-19 00:19:58 1006次浏览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提升人才队伍素质,推动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条 酒泉市引进人才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社局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政策落实,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房管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全力配合,共同做好引才工作。
第二条 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按照“公平、择优、适度”的要求到市外地区进行统一引才。
第三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建设、重大科技攻关等方面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能够创(领)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发挥领军作用的高层次人才。
2.急需紧缺经营管理人才。在企业经营管理、现代物流、文化旅游、金融服务、资本运作、市场营销、信息服务等领域具有先进理念,管理能力较为突出的急需紧缺人才。
3.急需紧缺实用技术人才。在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方面具有一技之长,能够突破关键技术、解决技术难题的各类中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特殊技术人才。
4.高学历人才。博士研究生;急需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省委组织部确定的清华、北大、复旦、中央财经、上海财经5所重点大学定向选调生。
5.其他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五条 认定方式。按照《酒泉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颁发《酒泉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证书》和“服务绿卡”,省委组织部确定的5所重点大学定向选调生直接颁发证书和“服务绿卡”。
第六条 工资待遇。引进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到岗后试用期(见习期)内执行相应学历定级工资标准。工作满1年后,经考核合格的,正、副可分别享受副地级、正县级干部工资待遇,博士研究生享受副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硕士研究生享受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本科毕业生享受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
第七条 生活补助。引进人才由市财政按下列标准发放生活补助:正每人20万元,副和博士研究生每人1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10万元,本科毕业生或其他急需紧缺人才每人5万元,在5年内分期计发。分配到两个少数民族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同级财政每人每年再发放2万元工作补助;选派到企业工作的,同级财政每人每年再发放1万元工作补助。正、副和博士研究生每月发放500元生活补助。
第八条 住房。引进人才由政府提供人才公寓,确保实现拎包入住。为正150平方米、副和博士研究生100平方米标准提供住房,工作满10年后房屋产权无偿划归个人所有。在当地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照《酒泉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办法(试行)》执行政策补贴。引进的“两院”院士、“千人计划”入选者由当地政府直接提供120平方米以上产权房一套。
第九条 政治待遇。优先高层次人才参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先参与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评选。高层次人才还可到人大、政府、政协相关部门以及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或任职。
第十条 鼓励人才到企业发展。选派到本地企业工作的引进人才,服务期为3年。服务期间,工资、行政关系保留在市人社局,占“引进人才专项编制”,执行现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所服务企业可给予其在岗补助。服务期满后,本人愿意且企业同意,可延长服务期,延长服务期限为2年,2年内继续执行现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2年期满后,愿意在企业工作的,将工资、行政关系转入企业;不愿在企业工作并经考核合格的,安排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鼓励引进人才脱钩到本地企业发展或创(领)办企业。
第十一条 编制单列。引进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急需紧缺人才,在不突破全市编制总量的前提下,由机构编制部门单列“引进人才专项编制”,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掌握使用,专门用于安置引进人才,编制单列统计,不计入部门单位编制总数,市、县编制不相互挤占。对引进到我市工作,因原用人单位不离职手续的高层次人才,经市委人才办审批后,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重新建立人事档案关系,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定。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引进人才,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的,副以下不受单位岗位指标限制,正优先申报;选派到企业工作的引进人才,参照甘人职〔2012〕20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配偶安置。引进人才其配偶要求到本市工作的,按照《酒泉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办法(试行)》,由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子女入学。引进人才子女在我市学校就读的,按照《酒泉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试行)》,由当地门负责落实。
第十五条 进修。引进人才参加学历教育取得高一级学历的,由用人单位全额报销学费。
第十六条 医疗保健。引进人才由卫生部门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发放医疗证,每年组织开展1次免费健康体检;每年组织人才赴外疗养考察。费用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第十七条 表彰奖励。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有重大贡献的引进人才,优先参加甘肃省、甘肃省领军人才评选,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设立“酒泉市杰出人才奖”、“酒泉市人才奖”,市委、市政府每3年评选奖励1次。
第十八条 财政扶持。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地方财政收入增幅的比例逐年增加,专门用于人才引进、培养管理、项目扶持、生活补贴、疗养体检和表彰奖励等。
第十九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企业,享受工商、税收优惠政策,依照《酒泉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财税金融扶持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考核管理。对引进人才实行半年试用期,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和用人单位负责考核。经考核后,对个别专业特长和岗位需求不相适应的,及时进行岗位调整。对不能适应本职工作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取消引进人才资格和待遇。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柔性引进的高端人才,引进方式、服务内容、工作标准、薪酬待遇等由用人单位与引进对象协商,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上统一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和已在酒泉工作的博士学历选调生以及清华、北大两所重点大学省委组织部定向选调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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