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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教师资格申请认定热点问题解答

[2015-03-28 10:43:36] 浏览量:1375 来源:

江苏研师教育

答: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5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这是根据当前我国教育的特点确定的。我国教师资格向下融通,主要是作为鼓励教师向下面阶段学校流动而制定的鼓励性措施。高中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可以融通,但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不能与其他教师资格融通(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各类普通学校教师资格适用于相同层次的成人学校。

问:中专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需要职称嘛?     

答:中专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工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问:教师资格与教师聘任的关系是什么?   
答:教师资格是从事教师职业的必要条件,是受聘教师工作的一个必备前提。但是,取得了某一种类的教师资格,并不等于就是教师,具有教师资格,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被学校聘任或续聘。只有依照法定聘任程序被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聘任才能成为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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