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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据贴现业务中,贴现银行的操作是什么流程?

[2022-06-10 20:11:30] 浏览量:69 来源:

会计学堂

  中央银行再贴现业务的对象是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银行。银行在对商业汇贴现后需要资金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的持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连同贴现凭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持人持未到期的汇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汇填制贴现凭,在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一并送交银行 。银行信贷部门按照信贷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贴现凭“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贴现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必须持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要式完整的商业汇或者银行汇,填制再贴现凭,并在汇上背书,一并送交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再贴现。

  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汇和贴现凭,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无误,贴现凭的填写与汇核对相符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计算的规定和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其计算办法是:

  贴现利息=汇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实付贴现金额=汇金额-贴现利息

  然后在贴现凭有关栏目内填上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联贴现凭作贴现科目借方凭,第二、三联分别作××科目和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凭,第四联贴现凭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持人,第五联贴现凭和汇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人)收取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款时可以从申请人的存款帐户收取款。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作为持人,在汇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并由的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填制委托收款凭,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汇”或“银行汇”及其汇号码连同汇向付款人收款。对于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在汇到期前,匡算至付款人的邮程,提前委托收款。将第五联贴现凭作第二联委托收款凭的附件存放。如果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或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汇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款通知书后,贴现银行在追索据时,对申请贴现的持人在本行开户的,可从其帐户收取。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逾期的规定处理。贴现申请人未在本行开立帐户的,对已贴现的汇金额的收取,应按《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已再贴现的银行,应于再贴现到期日前在人民银行存款帐户内留足资金。再贴现到期日,人民银行从申请再贴现银行存款帐户内收取款。再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按逾期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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