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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员注册准则

[2013-01-28 14:38:21] 浏览量:227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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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审核员注册准则

2.0 实习审核员

实习审核员申请人应满足本准则中下列要求:

· 2.2条款的教育经历

· 2.3条款的工作经历

· 2.4条款的质量经历

· 2.5条款的审核员培训

· 2.10条款的个人声明

2.0.1实习审核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3年到期可以申请换证。

 

2.1审核员和审核员

以下这些要求适用于审核员和审核员。

 

2.2 教育经历

2.2.1 申请人应具备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或等效学历。

2.2.2 申请人应接受过足以获得作为审核员所需的知识的教育。申请人还应向CCAA提供其在他们所选择的工作领域中持续改进知识和技能(通过专业教育,培训课程或其他适当的专业发展)的证明。

注:1.等效学历是指与中国教育体系中的大专以上学历相当的其他或地区的教育经历,该经历应经公证

注:2. 在任何情况下,申请人都应提供所声明的教育经历的书面证明。

 

2.3 工作经历

2.3.1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的申请人应具有至少4年(或累计相当于4年的)工作经历,具有大专学历的申请人应具有至少5年(或累计相当于5年的)工作经历。该工作经历应在负有判定责任、解决问题和与其他管理者或专业人员、同行及顾客进行沟通的技术、专业或管理岗位上获得。

 

2.3.2 申请人应提交工作经历的书面证明。证明中应提供申请人从事的工作职责、岗位、和报告的。

 

2.4 质量经历

2.4.1申请人在全部工作经历中应具有至少2年与质量有关领域的经历。

2.4.2 适宜的质量经历包括质量管理体系(QMS)的实施、运作和/或审核。这些经历应提供申请人有效地审核此类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实际知识,而且这些经历必须是在初次申请审核员注册前5年内获得的。

 

2.5 审核员培训

2.5.1申请人应成功地完成经批准的CCAA-IATCA QMS审核员培训课程并且通过经批准的考试。

2.5.2初次申请注册为审核员时,培训应是在申请注册前3年内获得的。

2.5.3 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其在审核员培训至提交申请期间,一直从事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或实施工作,同时完成了满足注册保持要求的相应水平的持续专业发展活动,则对申请人3年内获得培训的期限可延长一年。

 

2.6 审核员审核经历要求

2.6.1 审核员申请人应作为实习审核员参加了至少4次完整的QMS审核,具有至少20天的审核经历,其中有至少10天的现场审核经历。这些审核经历应在申请前3年内获得。审核过程的所有阶段(见 GB/T19011-2003中的规定)应在一次完整审核,或在最终包括所有管理体系标准条款的多次部分审核中被见证。见证可以在一次或多次审核中由一名或多名见证人实施。

2.6.2 见证人应是CCAA QMS审核员或那些经CCAA确认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

2.6.3 见证人应完成CCAA-IATCA审核表现报告,以证实申请人具有令人满意的表现。报告由申请人负责提交CCAA。

2.6.4 被见证的审核应覆盖整个管理体系以及审核过程的所有阶段,并足以使见证人判定申请人具有:

a) 审核GB/T 19001-2000标准或等同的QMS标准的所有方面的能力;

b) 实施完整QMS审核的能力;

c) 本文件1.4条款中规定的个人素质。

2.6.5 审核员申请人审核表现报告至少应对申请人在以下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a) 审核标准(GB/T19001或其标准)的知识;

b) 有效进行文件评审的能力;

c) 现场审核过程中知识和技能的应用;

d) 解释审核标准(GB/T19001或其标准)应用于受审核方业务的能力;

e) 与受审核方以及审核组其他成员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

f) 形成审核发现和准备审核报告的能力;

g) 本文件1.4条款中规定的个人素质;

h) 申请人是否适宜审核员注册的说明。

 

2.7 审核员审核经历要求

2.7.1 审核员申请人应作为实习审核组长参加至少3次完整的QMS审核,并且具有至少15天领导审核组的审核经历,其中至少有10天的现场审核经历。

2.7.2 这些审核经历应在申请前2年内获得。实习审核组长经历应在QMS审核员或那些经CCAA确认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的指导下获得。指导应包括对至少一次完整审核过程中所有条款的见证。

2.7.3 见证人应完成审核表现报告,以证实申请人具有令人满意的表现。报告由申请人负责提交CCAA。

2.7.4 见证人应是CCAA QMS审核员或那些经CCAA确认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

2.7.5 被见证的审核应覆盖整个管理体系以及审核过程的所有阶段,并足以使见证人判定申请人能有效地:

a) 策划审核以及有效利用各项资源;

b) 管理审核和领导审核组;

c) 与委托方和受审核方沟通;

d) 准备审核报告。

2.7.6 审核员申请人审核表现报告至少应对申请人在以下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

a) 策划审核过程(包括审核所需资源)的能力;

b) 使受审核方感到满意的、对现场审核的管理能力;

c) 有效管理审核组的能力;

d) 对受审核方管理过程的理解能力;

e) 就审核发现进行沟通以及准备审核报告的能力;

f) 申请人是否适宜审核员注册的说明。

 

2.8见证人完成审核表现报告的职责

2.8.1被指派对审核员申请人的表现进行见证的见证人负有以下职责:

a) 识别在评价申请人表现过程中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就此与申请人、申请人的聘用机构(适用时)及见证人的指派机构(适用时)进行沟通;

b) 保证能提供公正的审核表现报告;

c) 对审核实施见证,综合使用评审有关文件、观察以及与申请人交谈等方式,对申请人能否胜任本准则2.6.4或2.7.5条款规定的能力进行评价;

d) 按照CCAA要求的格式,完成每次审核见证的审核表现报告;

在履行上述责任时,见证人:

e) 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审核组成员,但在任何情况下,其工作重点应放在对申请人表现的评价上;

f) 应遵守CCAA审核员行为准则;

g) 应只对实际见证到的申请人的能力进行评价;

h) 可在审核现场外完成对文件评审和审核报告活动的评价。

 

2.9 用于注册的合格审核

2.9.1 审核应在具有自身的管理结构并能对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实施全部管理职能的运营机构或业务单位中进行。

2.9.2 只有独立的审核才能满足对QMS审核经历的要求。审核员和审核员的聘用机构应具有独立于被审核组织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可接受的审核举例如下:

a) 总部对其工厂或分部的审核;

b) 一个分部或工厂对另一个分部或工厂的审核;

c) 顾客组织对供方的审核;

d) 第三方认证审核;

e) 咨询人员按合同进行的独立的符合性审核;

f) 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培训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包括见证认证机构对获证的供方(或认证申请者)的评审。

2.9.3 只有使用GB/T 19001-2000标准或由CCAA批准的等同标准进行的审核才是可接受的审核。见1.3.1 a)。

2.9.4 对提交注册的每次审核,申请人在审核期间应熟练使用工作语言,或者有效地使用具备能力的翻译。

2.9.5 晋升审核员所要求的所有审核经历应至少从3个不同的运营机构或业务单位获得。

2.9.6 现场审核包括、末次会议和符合性审核阶段,但不包括策划、文件评审和审核报告准备,即使这些工作是在受审核方所在地进行的。

2.9.7 每次审核的详细情况和描述均应填写到审核记录表中。详细情况应包括足以使CCAA对该次审核进行查验的受审核方的信息。

 

2.10 个人声明

2.10.1所有初次注册和再注册的申请人均应签署一份声明,表明他们同意遵守CCAA审核员行为准则。

2.11 注册保持

2.11.1 再注册的基本要求

2.11.1.1 所有注册的审核员应定期进行再注册。初次注册和再注册之间的间隔是3年。再注册的每位申请人应保持一份审核经历记录,审核经历记录的内容包括每次审核的情况和专业发展情况。用于再注册的相邻2次审核之间的间隔不能超过18个月,并由CCAA以适当的方式查验。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再注册的,经本人申请、CCAA批准可以延迟再注册,但延迟不得超过半年。

2.11.2 审核员注册保持的审核经历要求

2.11.2.1 审核员再注册时,应提交文件表明其作为审核组成员完成了至少5次完整的管理体系审核(或有一些部分体系的审核经历最终等同于5次完整的审核)或已获得等同的审核经历。所有审核均应按照 GB/T19011-2003标准所阐明的原则和规范进行。

2.11.3审核员注册保持的审核经历要求

2.11.3.1 审核员再注册时,应提交文件表明其完成了至少5次完整的管理体系审核(或有一些部分体系的审核经历最终等同于5次完整的审核),并在这些审核中至少担任了2次审核组长。

2.11.4 持续专业发展

2.11.4.1所有注册的审核员在3年再注册期内,每年至少应完成15小时可接受的持续专业发展。专业发展的证实材料应以适当的方式验证,并在申请再注册时提交。

2.11.4.2在选择适当的专业发展时,审核员需要考虑个人的优势和弱势,并识别出个人需提高的领域。专业发展活动主要集中于质量原理和实践,以及审核技能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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