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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厅人事厅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待遇

[2013-04-01 10:42:34] 浏览量:2527 来源:

添翼教育

       为促进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根据劳动部、计委《关于申办技工学校有关事项的通知》(苏部发[1997]3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对技工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技校毕业生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

  1.入学前为技工学校、职校应届毕业生,技校毕业并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其试用期间工资待遇一般不低于5级,试用期满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在实行技能工资制的企业,一般给予提高一至二级标准工资支付;在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按本单位岗位技能工资制度的规定及其新任岗位确定其岗位技能工资。
  2.入学前为职工的技校毕业生,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的,可不实行试用期,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期参加工作的大专毕业生待遇重新确定。

  二、技校毕业生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

  1.入学前为职工的,可根据其实际技术等级,按省人事厅苏人四[1996]1号文第二条规定。
  2.入学前为技校、职校应届毕业生的,其试用期、见习期的年限以及试用期、见习期的工资、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毕业学历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执行.

      技工院校举办的班毕业生,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学历毕业生待遇执行。入学前为工作一年以上职工的毕业生,可不实行试用期,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期参加工作的大专毕业生待遇重新确定。具体标准按原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人事厅《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待遇的通知》(苏劳薪〔1998〕12号、苏人通〔1998〕98号)执行。

      学院班毕业生各项待遇按有关规定协议签订,也可比照本企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关待遇签订;经用人单位聘用为、高级技师的,其待遇和户口政策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江苏省可享受工程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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