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报名
关于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部、省质监局《关于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13号)精神,为做好2010年度全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6月20日(星期日)请各单位按《2010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组织分工与考区设置
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教材征订与培训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全省各省辖市均分别在市区所在地设立考点。
三、考试科目及作答方式
(一)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设《质量专业相关知识》和《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
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设《质量专业综合知识》和《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
(二)考试试题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三)考生应考时,应携带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考生“严禁携带资料及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座,违者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开始后,如使用手机(开机状态)的,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时要严格检查。
四、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或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1.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2. 报考质量专业初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3.报考质量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发布之日(2000年12月22日)以前,按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二)获准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相应的“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的资格。
(三)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年度当年年底。
(四)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考试,其报名资格审查(依照(三)(三)国人部发[2005]9号和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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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