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主要管理者,必须是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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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7-03-03 16:49:03近期,国务院发布了《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文件规定,到2020年,“每万人口执业药师数超过4人,所有零售药店主要管理者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每万人口执业药师数超4人”这个指标相对好理解。这里重点解释一下“所有零售药店主要管理者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这个指标的涵义包括:
①强调“所有零售药店”,而在《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则是“新开办零售药店均配备执业药师”,这就意味着所有零售药店到2020年必须配备执业药师作为主要管理者;
②一家药店配备1名还是2名执业药师,可以理解为一家药店配备1名执业药师作为主要管理者,同时指导合理用药;也可以理解为主要管理者、指导合理用药的药师均为执业药师,也就是配备2名执业药师;
③这个指标强调“营业时”,这样则需要配备2名执业药师才能够保证营业时都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所有药店主要管理者,必须是执业药师
《规划》中提到,“到2020年,药品质量安全水平、药品安全治理能力、医药产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执业药师服务水平显著提高。每万人口执业药师数超过4人,所有零售药店主要管理者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月31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人数为346672人,环比增加4563人。在社会药房和医疗机构中注册的执业药师有307797名,平均每万人口为2.3人。这样看来,未来五年内,执业药师缺口还会大大增加。
而关于“所有零售药店主要管理者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这一点,我们先来看看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的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实施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百二十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这条规定的关键就在于“零售药店主要管理者”指的是谁,如果指的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那就只是GSP规定的强调,现在执业药师也在做着这样的事情。
但如果指的是药店的实际的经营管理者,执业药师在药店里可能会摆脱从前“看似重要,实际上却被边缘化”的尴尬处境,得到更多的重视和更大的机会。
执业药师失信行为,将被联合惩戒
《规划》中还强调,要“健全执业药师制度体系。建立执业药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执业药师能力与学历提升工程,强化继续教育和实训培养。”
“鼓励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将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探索建立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责任保险及损害赔偿补偿机制。”
2016 年 12 月 23 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执业药师诚信问题是其中提及的重点问题。
由于执业药师在药店的挂证问题屡禁不止,各地不断加强相关监管和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在 2016 年初,浙江省食药监局就发布《2016 年浙江省药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明确将严格惩处药学服务人员等问题;安徽队执业药师信息实行全省联网,今后执业药师挂名或者虚聘都将被系统拉黑。
深圳则要求存在行为的执业药师均列入黑名单,并报告广东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收缴注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对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在岗的,一律纳入深圳市药品流通行业从业人员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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