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改进措施
1.针对信息披露未完全遵循中国法律标准问题提出的措施。中国上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未完全遵循中国法律标准既与外部监管机构立法不统一有关,又与商业银行自身有关,对此笔者提出以下三个改善措施:
(1)建立统一的制度标准。完善中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当前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完善中国金融业的会计体系,具体而言就是对中国一般小企业和上市公司划分不同的会计科目使用标准,对不同于一般企业的金融企业制定统一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增强金融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可比性和规范性。
(2)细化惩戒机制。《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法律文件都只是对提供虚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进行惩罚,而并未对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或不遵循已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处。因此应细化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使得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且情节严重的甚至应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执法。(3)提高银行自身的治理结构。银行内部管理者拥有信息的优势,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有赖于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而的治理结构也需要完善的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内部可以专门部门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及时发现银行信息披露问题,并且定期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效果进行评价,对外公开出具自我评价报告。
2.针对非财务信息披露情况不佳问题的措施。
(1)规范非财务信息披露方式,但披露形式灵活。非财务信息应统一在上市公告书上专门附文或在年度报告中通过会计报表附注等方式进行统一披露,若未做出披露必须明确注明“不作披露”字样以便信息使用者查阅。而披露的形式则可采用文字、图表等形式灵活选择,以加强可行性。
(2)商业银行内部可设立独立的非财务信息披露部门。因为如果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都由会计部门披露,可能会影响会计部门的工作效率,也影响信息披露的质量。在银行内部设立独立的非财务信息披露部门,使其职责与会计部门分开,开辟相关部门参与非财务信息披露的渠道。
3.针对表外项目披露不充分问题的措施。
(1)规范表外项目披露的内容和格式。研究可得中国上市商业银行对表外项目披露自愿性较强,灵活度较高。比如建设银行对此不做披露,平安银行仅披露表外项目余额,农业银行披露余额及其所占比例,且各银行披露的格式并不统一,这严重影响不同银行间的可比性。针对此问题中国应制定相关法律标准统一对表外项目进行严格的规范化控制,使得表外项目的披露与表内项目的披露同样规范。
(2)规范表外业务信息的外部审计和检查。表外业务信息披露的有效与否影响到表内业务信息和表外业务信息之间是否能建立有效联系。因此对商业银行表外信息的披露不可小觑,应进行严格的外部审计和检查,以表外业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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