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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一级建造师注册相关文件

[2013-12-03 16:15:07] 浏览量:531 来源:

徐州德恒技能培训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 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聘用企业按照原项目经理资质管理渠道将申报材料通过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汇总、 核对后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

  省属企业和中央驻苏企业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人员由聘用企业通过省建筑行业协会建造师工作委员会汇总、核对后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

二、注册专业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213号)文件精神,取得一级建造师 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 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 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三、网上申报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登录“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www.coc.gov.cn)下载“个人初始注 册本地版”软件进行填报,聘用企业通过建设部企业资质身份认证锁登录该系统并按照系统的有关说明进行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后通过系统打印《一级建造师初始注 册申请表》(附件1)、《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附件2)。

   为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工作效率,逐步推行无纸化申报,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应同时在“江苏省建造师(项目经理)信用管理系统”(网 址:www.jscpm.net)内按照系统的有关说明填报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并将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内注明签发日期的页面、申请 人和聘用企业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尾两页扫描上网,上报后通过系统打印《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江苏省)》(附件3)。聘用企业通过省级系统所提供 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必须与建设部系统内的数据保持一致。

四、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江苏省)》(通过“江苏省建造师〔项目经理〕信用管理系统”打印);

  (二)《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打印);

  (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打印);

  (四)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六)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其中(一)、(二)、(三)部分(以下简称“相关申报表”)不需要合订,(四)、(五)、(六)部分(以下简称“材料附件”)合订,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由相关申报表和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通过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省建筑行业协会建造师工作委员会汇总、核对后将《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 (附件4)和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我局。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相关申报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 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相关申报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 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相关申报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五、汇总和核对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省建筑行业协会建造师工作委员会应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加盖我局统一印发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二)核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与“江苏省建造师(项目经理)信用管理系统”内所填报的信息和扫描件是否一致;

  (三)通过查看条形码的方式核对“相关申报表”是否通过系统打印;

  (四)通过“江苏省建造师(项目经理)信用管理系统”按批次汇总上报,并打印系统内自动生成的本地区、本部门的当前批次汇总表连同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时报送我局。

  六、有关事项

  (一)在外省、市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携带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申请人和聘用企业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到我局施工企业管理处录入“江苏省建造师(项目经理)信用管理系统”所需的相关信息后,由聘用企业提出注册申请。

  (二)一级建造师注册后,申请人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通过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或省建筑行业协会建造师工作委员会向我局交回原建筑业企业一、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上述部门负责收回、销毁,并报我局备案。

  (三)建设部企业资质身份认证锁可通过我局施工企业管理处向建设部统一认购;

  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咨询资质类企业登录“江苏省建造师(项目经理)信用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通过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向我局施工企业管理处申请领取。

七、受理地点

  省建设厅、省建管局行政审批中心建造师注册窗口(南京市中山北路223号建达大厦五楼)。

八、其他

  (一)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等制作费用由我局按规定收取。

  (二)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技术支持:400-600-7060, 江苏省建造师(项目经理)信用管理系统技术支持:400-600-7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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