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学夏令营提醒旅游投诉须在回程后60天内进行,详细请见下文!
市工商局和消协 哪些情况不受理
以消费者个人投诉为前提,而下列投诉不在受理范围之内: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消费者应知或已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已经超过一年的。
10、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市旅游局 受理投诉范围
市旅游局质量监管部门受理投诉范围包括:
1、对本市星级宾馆、正式注册的旅行社、a级景区景点的投诉。
2、消费者对导游、住宿、餐饮服务质量不满,遇减少景区景点的投诉。
3、消费者认为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以及旅游经营者进行欺诈,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进行投诉。
4、外地旅游者在天津旅游,本市旅游者与本市旅行社签订合同在外地旅游,认定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进行投诉。
旅游质监管理部门提醒市民,投诉须在旅游回程后60天内进行,否则超过受理的时效。以下情况不在其受理范围内,旅游者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1、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2、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
3、旅游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
4、旅游回程之后60天以内,超过规定的时效和期限的。
5、其他部门已经受理的。
市物价局 受理哪些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2、在依法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3、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5、利用虚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的。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7、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8、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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