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一、录用公务员的适用范围及办法
录用公务员的适用范围为机关选拔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公务员录用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二、录用公务员的前提条件
,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各机关职能和工作任务,通过法定程序确定编制。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
第二,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机关的职位,是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设置的,并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和任职资格条件。录用公务员的数量和资格条件要根据职位空缺情况确定。
三、录用公务员的组织权限
公务员的录用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大层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同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录用,的具体内容和职责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四、录用公务员的条件
录用公务员除《公务员法》规定的七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省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报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同时,为保证公务员队伍素质,严把“进口”关,规定了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等三类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我省在历年的招考中,针对不同职位要求,规定了基本的资格条件。如年龄要求不超过三十五周岁,报考省级机关的,必须具有承认的培训中心本科以上学历,报考、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的,年龄不超过三十周岁,对身高、体能、视力等也有要求。
五、录用公务员的程序
1.发布公告。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主要内容有:招考的单位、职位、名额、报考的资格条件、报名的方式和时限、报考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考试内容和科目、考试时间和地点、体检标准、考察办法及其他注意事项。
2.资格审查。报考者应符合职位要求的所有资格条件,并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报名申请材料,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资格审查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说明理由,以便报考者改报其他条件相符的职位。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者,由录用主管部门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
3.考试:公务员考试主要采取笔试和面试。笔试是通过标准化试题和文字分析解答,测试报考者的文化和专业知识水平、文字组织能力、分析判断能力等。笔试的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面试采取考官小组与报考者直接交谈,或者置考生于某种特定的模拟情景中进行观察等方式,对报考者的素质、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面试内容主要包括:综合分析能力、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和技巧、情绪控制能力、仪表礼仪举止等。主要方式有结构化、无领导小组讨论等。
4.考察和体检:招录单位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和表现、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工作按照录用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由招录机关组成考察组组织实施。考察结果是招录机关确定拟录用人选的重要依据之一。
体检是在考试和考察基础上,对报考者适应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的检查。2005年初,人事部、卫生部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我省按此标准执行。对少数具有显著工作特点的职位,如、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则执行人事部、部、司法部制定的体检标准。
5.公示和审批:综合报考者的考试、考察和体检结果,经招录机关领导集体研究讨论,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通过网络等适当形式,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不影响录用的,由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按规定报录用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报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发放录用通知并录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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