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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公布执业药师等140项职业资格,其他一律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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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9-19 1064人浏览

  9月12日,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公布140项职业资格目录。其中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

  值得医药人关注的是,在人社部公布的140项职业资格目录中,有几项是与医药行业息息相关的,分别是执业药师、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药物制剂工、中药炮制工等。

  昨日(9月15日),人社部官网邀请到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李金生、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副司长王晓君,就《实行清单式管理促进职业资格健康有序发展》的主题进行在线访谈。

  李金生表示,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

  执业药师&药师

  今年的执业药师考试很快要开始了,在此,笔者想和大家聊赖人社部公布140项职业资格目录中的两个职业资格,执业药师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执业药师是从业资格,指经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药师是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通过gmp或gsp认证的必要条件。

  而我们平常说的药师,即药剂师,是指职称,包括卫生系统和药监系统两种,分为初级、中级、副高、正高四个。卫生系统的药师,就是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业内人士都知道,同是药师证,但卫生系统和药监系统却不能互通互用的。去医疗机构工作,必须通过卫生专业资格考试,获取药学相关职称。而去零售药店工作,则需要通过药监系统的药学资格考试,获取药学相关职称。

  此外,执业药师既是从业资格,又能相当于主管(中级)药师的职称,但是却不能在卫生系统使用。因为,执业药师是相当于药监系统主管(中级)药师的职称。

  已取消的职业资格咋办?

  2013年以来,国务院经过“七连清”共取消了434项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削减比例达原职业资格总量的70%以上。

  例如此前国务院发布通知,医药代表资格认定等众多职业资格被正式取消;人社部发布通知,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等90种职业不再需要持“资格证”上岗。

  那么,原来取得的这部分职业资格还有效吗?

  王晓君表示,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部分职业资格取消后,原取得的资格可以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可以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对取消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有网友表示,对于企业而言,可以有资格证书的,同时也可以无资格证书的,同样的条件下,有资格证书的能否在应聘的时候更有优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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